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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胜乙肝与歧视》 序         ★★★

《战胜乙肝与歧视》 序
副标题:
http://www.hbver.com 2004-12-13 作者:何家弘  来源:HBVHBV


《战胜乙肝与歧视》


何家弘


       为《战胜乙肝与歧视》一书作序,我的心情是十分复杂的。其中既有激动与欢喜,也有沉重与悲哀。战胜疾病是人类共同的奋斗目标,扫除各种各样的歧视也是人类社会的努力方向。一群执著的人为了战胜乙肝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歧视,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努力着,奋斗着。本书既是他们努力奋斗的成果,也是他们努力奋斗的写照。为此,我当然感到高兴。但是,当我坐在计算机前撰写这篇序文的时候,心情却是无比的沉重,而书中那一个个感人至深的故事,总让我的心底升起一种难以名状且挥之不去的悲哀——作为人的悲哀。


       大约在一年多以前,我收到了一封陌生人的来信。写信者说他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在为政府招考公务员采用的歧视性标准而困惑和苦恼。他和一些有着同样遭遇的人要进行抗争,希望得到我的支持。后来,经过一番联系与沟通之后,我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同意在他们写给国家有关部门的《违宪审查书》上签署我的名字。当时,我主要出于对他们的同情。2004年3月2日,我应邀以法学专家的身份担任了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关于“乙肝歧视问题”的节目的嘉宾。在演播室内外,我近距离接触了一些“肝胆相照”的“乙肝斗士”。他们的经历、他们的精神感动了我,使我对“乙肝”问题的理解和态度超越了单纯的同情。当然,作为一名法学专家,我思考的重点不是疾病和医疗问题,而是平等与公正问题,因为这些观念恰恰体现了法律在人类社会中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平等和公正一直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执著追求的目标之一,而法律则是这种追求的重要载体。人类在一起生活,就要有一定的秩序,就必须遵守一定的规矩。就人类的本源来说,这种秩序和规矩都应该具有公正性,因此法律作为调整和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也应该遵循平等和公正的原则。实际上,“法”字本身就具有“平等公正”的思想内涵。例如,汉语的字具有“形意”的特点,而追溯“法”字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包含有公平正直的含义,《说文解字》就把“法”字解释为“平之如水”和“触不直者去之”。在西方国家的文化传统中,古希腊的正义女神像也很有代表性地体现了人类对法之精神的理解与追求。正义女神右手握一支利剑,左手持一架天平,眼睛上还蒙着一条布。利剑代表惩除邪恶的正义;天平表示不偏不倚的公允。但是女神为什么要蒙住自己的眼睛?她不想看到的是什么?是人,是她必须面对的人!即便是神,她也只有无视对象的地位和身份时,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切都体现了法的精神——平等与公正。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在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一书中阐述了法的“公正”(或“正义”)理论。他认为,“公正”是至高无上的,“公正”的原则就是“国家的基本法”,而法律只是“维护公正的手段”。


       法的平等公正精神并不是人类强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一种自然规律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平等公正之于法律就像灵魂对于人那样重要。如果我们说丧失灵魂的人是“行尸走肉”,是生命的“躯壳”,那么,没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也只是个“躯壳”,是图有法律的虚名。不幸的是,这个世界上既有丧失灵魂的人,也有缺乏平等公正的法律。于是,在古今中外的人类社会生活中就存在了各种各样的歧视。


       歧视是基于一定标准而适用于特定人群的不平等待遇。在人类社会中,歧视是多种多样的,歧视的依据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既有政治的,也有经济的;既有宗教的,也有文化的;既有种族的,也有家庭的;既有性别的,也有年龄的;还有关于身材、体态、疾病或身体健康状况的。无论哪一种歧视,都是违背法之精神的,都是法律所应该反对和禁止的。但是,有些歧视却堂而皇之地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这可既是法的悲哀,更是人的悲哀。近年来,我国的乙肝病人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就业时面临的种种歧视,遭遇的种种挫折和磨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关于这个问题,《战胜乙肝与歧视》是一本极富说服力的著作。我相信,读者阅后一定会有深刻的感悟。


       最后我想说一句,“乙肝歧视”绝不是仅仅关系到乙肝病人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社会问题。

2004年12月写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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