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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22名员工被集体解雇 为维权索赔50万         
吴江22名员工被集体解雇 为维权索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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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bver.com 2007-5-25 作者:李克诚  来源:本站原创

携乙肝病毒22名员工被集体解雇 为维权索赔50万   
    在企业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之后不久,22名员工被集体解雇。上周,其中3名被辞员工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江苏省吴江市的惠普代工企业———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索赔共计50万元。

    “近期我们还将在苏州及全国各大媒体上刊登‘寻人广告’,寻找其他19名被辞退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我们一起共同参加诉讼。”原告说。而被告企业则称,他们是正常解雇上述员工的,并无任何就业歧视。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多方获悉,法院于昨天向原被告送达了传票,并确定于7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这也是吴江市法院收到的第一起有关乙肝病毒携带者针对就业歧视而提起的诉讼。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由泰商泰金宝电子投资,其生产的打印机都是供应给惠普公司的。

    2006年11月1日,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组织了年度体检。当月26日,22名员工被公司找去谈话,说他们体检结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要求他们“自动离职”。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获得了一份由被辞员工提供的、“泰金宝”公司管理人员内部的电子邮件。该邮件用彩色表格列出了22名“体检异常人员”的“处理进度”。表格显示,截至2006年11月27日,22名员工中已有16名员工“已离职”。邮件要求,“为尽早排除隐患,完成此6位同仁的(离职)手续办理”。该表格详细标注了22位被辞员工的姓名、工号、所在部门及代码、入职日期、“处理状况”及“传染性高(低)”等情况。

    被告:并无歧视行为

    “泰金宝”公司副总经理吴群生称,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将会尊重法院的一审判决。他还反复强调,公司没有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行为,“我们去年与100多人解除了劳动合同”,“不仅仅是这22人”。

    不过他同时“作了一个假设”:“一个5000人的企业,如果有4800多人明确要求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解雇,作为企业管理者,我们该保护哪部分人的利益?”

    原告:造成精神损害

    在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得支持后,吴伟等3名被辞员工17日向吴江市法院提交了厚达300多页的起诉材料,对泰金宝光电(苏州)公司提起了诉讼。

    他们请求法院确认“泰金宝”是因他们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而将其解雇的,要求法院撤销“泰金宝”强迫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

    ◇专家观点

    用工不检测乙肝是国际惯例

    知名维权人士、国内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网站负责人陆军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称,乙肝病毒的传播主要是通过血液、性、母婴这3种渠道传播,在工作、学习场合的传播性微乎其微,因而“在工作场合不进行乙肝检测”是国际惯例,外资企业尤其是国际知名企业,更应该遵循该国际惯例。

    据了解,在由惠普公司发起订立的“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中规定,“不得进行可能被用于歧视的医学检查。”同时,EICC还规定:该“不歧视条款”对EICC的成员的供应商也有相同的要求。

    “EICC是由惠普发起订立的,而‘泰金宝’是惠普的供应链,因而它也必须遵守EICC的规定。”陆军说。(

吴江法院一日受理三起“乙肝歧视案”
 
  新华报业网-江苏法制报   2007-05-24 14:52:37  [发表评论] 
 
      新华报业网讯   5月17日,吴江法院受理了三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张某等3名当事人以被告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乙肝歧视”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误工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5万元。

      张某等均是泰金宝公司的员工,2006年11月1日,在公司组织的一次福利体检中,3人的体检结果均为“小三阳”。事后包括3名原告在内的22名员工被公司要求自动离职。

      此后,张某等3人向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依法裁定被诉人强迫申诉人离职行为违法,侵犯申诉人平等就业权;依法裁定撤销申诉人与被诉人签署的离职协议,裁定被诉人与申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裁定被诉人赔偿申诉人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依法裁定被诉人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元。

      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合法有效,申诉人关于强迫离职的观点,因缺乏确凿有效的证据难以认同,据此裁决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受理,驳回申诉人其他仲裁申诉与请求。

      3名申诉人不服仲裁裁决,认为被告泰金宝公司以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胁迫其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同时利用资方特有的权力,侵犯了其隐私权,致使其劳动权、平等就业权受到歧视,人格尊严受到极大伤害。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讼请求除了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分别提高到20万元和15万元以外,其他请求与仲裁请求相同。

      一直关注此案的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离职是否胁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现实生活中,“乙肝歧视”确实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和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要维护自身权益、消除“乙肝歧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在现有条件下,3名原告要收集证据证明离职行为是受胁迫的,难度不小。(庾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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