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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面对乙肝职工         
科学面对乙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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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bver.com 2008-1-25 作者:王建坤  来源:南方都市报

  根据1月24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在佛山市利众建材有限公司打工的四川青年小马,因在工厂的体检中发现患有乙肝,随即被勒令离职。1月23日,小马向劳动部门投诉,并表示将向该厂索赔10万“精神损失费”。

  又是一起关于乙肝的劳动纠纷。围绕乙肝的劳动争议持续很久了,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劳动法》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参考一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参与制订的两部部门规章,这两部部门规章对这个问题给了一个明确的说法。第一,2007年5月18日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2条规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第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10月30日颁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其中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这两部部门规章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对各个企业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乙肝患者的就业权利受到国家的严格保护,不能被企业随便限制或剥夺。

  当前各国的劳动合同惯例,只在饮食等极少数特殊行业才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做出某些限制,而且公民的疾病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不能随便予以公开,否则会对员工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在本案中,小马所在的建材行业对从业者身体健康并无特别要求。权威科学也证明,所谓乙肝可以通过消化道传播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因此小马所在的公司勒令其离职的行为,并不具有合理性,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对关于乙肝的科学知识缺少了解所致。□王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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