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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受理两起乙肝就业歧视案           
北京朝阳法院受理两起乙肝就业歧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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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bver.com 2008-3-24 作者:陈虹伟  来源:法制日报

  两起乙肝歧视案

  著名高校毕业的高军(化名)没有想到,大老远从上海跳槽到北京,却因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新单位拒之门外。

  “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劳动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我已经委托律师起诉。”高军告诉记者。1月31日,高军委托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徐建国律师,一纸诉状将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朝阳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在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间,高军就职于上海一家软件公司。那段时间,公司没有歧视他这个乙肝病毒携带者。2007年4月中旬,高军接到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的电话,邀请他到北京发展。随后,高军办理了辞职手续来到北京。没想到,等待自己的竟然是公司的拒绝录用。

  高军回忆说,公司人事部的一个员工告诉他,说没有体检表不能签劳动合同。

  “5月30日,我去‘北京佳境健康体检中心’体检,体检了‘乙肝五项’和‘胸透’两项。6月1日,体检结果是乙肝五项有HBsAg,HBeAb,HBcAb,三项阳性,胸透正常。”高军告诉记者,“6月4日,我带齐了离职证明,薪资证明和体检表,去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正式报到。接待小姐面露难色,说这种情况要请示经理。”

  就这样,1个多月过去了。到了7月20日,高军再次给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经理吴先生打电话。高军说,2007年6月30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建议》,这回应该可以接收他了吧?但吴先生依然以总部有规定为由拒绝了他。

  为此,高军特地咨询了肝炎防治专家,专家告诉他:乙肝病毒携带不影响工作,正常的工作接触也不影响同事身体健康。原本因为乙肝携带而自怨自艾的高军突然意识到“单位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的行为就是一种歧视!”通过查询相关法律并咨询了律师,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据了解,法院将于4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

  张立红(化名)是朝阳区法院受理的另一个乙肝歧视案件的当事人,他是在公司进行体检后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随后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担心终于变成了现实。”张立红对记者说。

  2002年10月25日,张立红进入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从事送货工作。2004年6月,箭牌口香糖有限公司将其转入北京多企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名下,由该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8月,公司要求体检,张立红就开始紧张,担心自己的乙肝小三阳被查出以后会因此丢了工作。但本着相信箭牌口香糖公司是国内著名企业,不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他还是去体检了。没想到体检结果出来以后,一直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公司要求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

  张立红拿出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期待说服公司,结果无济于事。公司人事部门甚至还声称说“像你们这些乙肝携带者,根本就应该好好在家呆着,别出来惹事生非了”。那一刻,小张的心情郁闷到了极点。难道因为乙肝携带,自己的劳动权利就能被剥夺了吗?

  张立红委托北京扶工律师事务所丁宏学律师起诉箭牌口香糖公司以及北京多企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定这两家公司实行就业歧视,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3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新型案件关乎1.2亿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

  高军的代理律师徐建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不简单地把它看作是一起个案,而是具有公益性质。在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再以乙肝携带者为由剥夺劳动者的就业权。这类案件关系到1.2亿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也关系到我国《劳动就业促进法》的落实和遵守的问题。

  丁宏学律师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由于是首次适用《劳动就业促进法》,两位律师在立案的时候都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他们认为,这类案件不是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他涉及当事人的平等就业权,希望按就业歧视立案。但法院要求他们先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结果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回到法院后,都顺利立案了。

  朝阳区法院有关法官告诉记者,今年最高法院公布了民事案由规定,对于这类新型的就业权的案件还没有规定,经过研究,法院仍然以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立案。

  小张和小高的依法反歧视维权行动,得到了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大力支持和协助。“肝胆相照论坛”被称为“乙肝携带者的精神家园”。2003年以来,该网站一直在推动民间反乙肝歧视运动。

  据“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介绍,在我国,乙肝携带者超过一亿,由于社会对乙肝的普遍误解和歧视,很多乙肝携带者在求职时被拒录,或者因体检查出乙肝阳性而被单位辞退。根据中华医学会的调查,受歧视的比例在我国乙肝携带者中高达52%。然而,由于以往没有有力的法律保护,绝大多数乙肝携带者在受到歧视之后都选择了忍气吞声。

  据陆军介绍,2008年之前,反乙肝歧视的诉讼案是很少的,从2003年到2007年,有记录可查的诉讼案平均每年只有四五起。“这一状况在《劳动就业促进法》出台前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陆军说,“从2007年8月《劳动就业促进法》被审议通过,到现在,仅仅我们‘肝胆相照论坛’协助的反乙肝歧视诉讼案就接近20起,越来越多的乙肝携带者采取了依法反歧视维权的做法。”根据陆军的分析,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动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权的保护,使得众多的乙肝携带者感觉到了改变现状的希望。《劳动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且,与《劳动就业促进法》配套实施的《劳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进行乙肝体检。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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