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鋳和:新民晚报记者徐轶汝为乙肝歧视张目

更新时间:2006-12-25 20:07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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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晚报在大张旗鼓宣传表彰上海好女人傅佩娣之后,由于记者徐轶汝的文章反其道而行之,为乙肝歧视张目,令人痛心,让在新民晚报看到阳光温暖的众多乙肝患者齿寒。

   记者在乙肝患者伤口撒盐

  新民晚报2006年1月10日、11日连续两天在“社会新闻”版登载记者徐轶汝关于乙肝患者婚姻悲剧的文章,并且配有著名漫画家辛遥的漫画插图。记者徐轶汝第一天报道的是一对相恋一年结婚才一个月的年轻夫妻,因女方婚后查出患有乙肝“小三阳”,医生说“有一定的传染性”,男方提出离婚,女方“经受不了1个月内结婚又离婚的打击,迟迟不愿露面”,男方不能和女方一起去办理离婚,于是有了这一篇报道的题目《乙肝病毒“扯断”了红线——陈先生和朱小姐的尴尬婚姻令人扼腕》和漫画。
记者徐轶汝没有见过女方朱小姐一面,也不曾通过电话,听了男方的话,就写出“虽然和朱小姐的感情并不是很深,此次也是奉父母之命提早结婚”。记者徐轶汝还转达男方“陈先生坚决表示,就算朱小姐病情稳定了,他也不愿意继续这份感情”,因为朱女士隐瞒她三岁时“父亲因患肝腹水去世”的家庭病史。
从记者徐轶汝的报道里我们知道女方朱小姐是够悲惨的,三岁丧父,母亲弃她而去,是叔叔婶婶一手带大,患有乙肝,已经很痛苦了,现在又要“经受1个月内结婚又离婚的打击”,离家出走了。
记者徐轶汝关心的只是如何帮助男方找到朱小姐,一起去办理离婚手续,结束现在的尴尬婚姻。对男方以女方患有乙肝为理由提出离婚,他是不惜两肋插刀。好一个新民晚报记者徐轶汝,在“多次拨打(女方)朱小姐的手机了解情况,但始终无法接通”的情况下,再以这个婚姻“是奉父母之命提早结婚”和女方在婚前“隐瞒家庭病史”的理由,强调男方离婚的合理合法,不遗余力地为乙肝歧视张目,同时在道德上谴责一个不幸的乙肝患者,加大对这个弱女子的打击力度,不惜在乙肝患者的伤口上再撒一把盐。在记者徐轶汝的眼里,朱小姐并不值得他同情,朱小姐不堪忍受乙肝歧视离家出走,她的痛苦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可以想见的,她也许回到叔叔婶婶那个娘家去了,但是说是要认她做妹妹、执意离婚的丈夫和知情而且热心的新民晚报记者徐轶汝却没有去找,连一个电话也没有打过去问问她的下落。也许她徘徊在黄浦江边,很有可能产生轻生的念头,但是在记者徐轶汝的笔下,轻描淡写的是“迟迟不愿露面”了。如果朱小姐看了新民晚报记者徐轶汝的文章,看到的是媒体对她无情的挞伐,她丝毫没有招架之力,我真不敢设想她会做出什么举动?
记者徐轶汝和漫画家辛遥可以这样为自己辩护:你看我的文章题目,我的漫画,我们谴责的是乙肝病毒,不是朱小姐。是的,任何施加乙肝歧视的人和单位都可以这样为自己的丑恶行径进行开脱,这和“杀人者刀也,非我也”有什么区别?

  荒唐记者主张配偶患乙肝应该离婚

  我们不能不问一问,新民晚报06年1月10日的这篇记者徐轶汝文章,导向是什么?
记者徐轶汝这篇支持和患有乙肝的配偶离婚的文章发表后,新民晚报接到很多电话,都是询问“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究竟能否结婚?”看来,经过新民晚报一宣传,应该和患有乙肝的配偶离婚,已经成为定论,没有人怀疑了,现在读者关心的是既然结了婚应该离婚,那么是不是不能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结婚呢?
记者徐轶汝为了对读者“负责”,走访一家妇幼保健院孕前婚前科的主治医师,第二天就来一个“专家有说法”——《乙肝“活动期”不宜入洞房》。

  婚孕专家误导乙肝知识ABC

  这位妇幼保健院孕前婚前科的主治医师,虽然将结婚与受孕这两个概念混同一体,但在“孕前孕后”可能是个专家。她连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毒活动期等几个基本概念都没区分清楚,我们不能苛求她的肝病知识有多专业。其实“大三阳”和“小三阳”只是“两对半”化验的不同表现,并不是“大”就是乙肝病情“重”,“小”就是乙肝病情“轻”。不管“大三阳”或者“小三阳”,只要肝功能正常,就不会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任何肝病患者不应该受到歧视。这些是关于乙型肝炎最最基本的常识,也是最基本的人道。

   婚姻法规岂可信口开河?

  新民晚报记者徐轶汝确实是不懂婚姻法,你看他在前一天的文章里出现“这个婚姻是奉父母之命提早结婚”就可以知道他的法律知识水平。为了打肿脸充胖子,更加可笑的他第二天的文章,将这位孕前婚前科的主治医师,冒充婚姻法的专家,信口开河说什么“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具有传染性时,应暂缓结婚”。无知的记者徐轶汝,就拿这样模棱两可错误多多的“专家说法”,答复教育指导信任他的读者,以己之昏昏,使人昭昭,莫过于此了。我不知道记者徐轶汝文章里指的“婚姻法相关规定”是哪一部法律,哪一个规定?我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都没有这样的文字。这样一个涉及我国1亿2千万乙肝病毒携带者切身利益大事的法律问题,作为一家严肃的传媒,至少应该询问法律专家,查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没有这样的说法,退一步说,如果采编人员都没有空请教专家,也没有时间翻翻法律书籍,也应该记得前几天自家报纸在宣传傅佩娣女士在得知已经离婚的前夫因肝癌需要做肝移植,毅然决然卖掉自己的住房,并且和前夫复婚,被誉为“上海好女人”的一系列报道活动。上海市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但没有因为傅佩娣的丈夫小赵是个肝癌晚期的病人不批准他们结婚,而是派工作人员到医院,在他的病床前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如果这位妇幼保健院孕前婚前科的主治医师讲的“婚姻法相关规定”成立,那么上海市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傅佩娣和小赵登记结婚就是违反法律,新民晚报在中宣部指导下的一系列宣传报道活动都是鼓励违法。

   以错纠错,错上加错

  新民晚报的“社会新闻”版为了证明自己的记者徐轶汝在前一天对乙肝歧视的错误报道导向是正确的,在第二天以更大的法律和科学知识的错误支持前一天的错误。这不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而是坚持错误的舆论导向,否则又做如何解释?

Tags: 记者  鋳和  新民晚报  徐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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