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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私人企业也不能进行“乙肝歧视”

更新时间:2003-11-23 09:17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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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11月18日员陈永苗社评《消除歧视呼唤“平权法”》,昨天秋风发麦署名文章《企业可以“乙肝歧视”》,对陈永苗的社论进行批评。秋风的文章看后让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首先这样的标题有错误,从文章中可以看出,作者的意思基本上是“私人企业”可以“乙肝歧视”,说成《企业可以“乙肝歧视”》,是不对的。

  其次,即便是“私人企业”也一样不能“乙肝歧视”。私人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就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不管什么样的企业,当然也包括其他不同的社会组织,雇佣人员都应当基于契约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决不是无限制的。国家组织必须承担的义务,私人组织也应分担,不能一味追求“私人利益”。否则,所有的义务都由国家组织承担,这个社会还能运行下去吗?社会也就不能称之为社会了。

  歧视是一个社会概念,那么社会态度对于歧视现象的出现起决定性作用。据统计,我们国家的企业组织大致为“三分天下”:公有1/3,私有1/3,合营1/3,如果把私有与合营加起来,已占国民经济的六成以上,如此之多的企业,如果都实行“乙肝歧视”或者允许“乙肝歧视”的存在,这是否表明这个社会的歧视已经达到了让人难以容忍,乙肝病人已经到了生死不如的境地了呢?

  所谓“国家”,不过是“经济”和“社会”的共同体,“经济”的目标是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或者简称“效率”,“社会”的目标是追求“社会效益”,实现“社会公平”或“社会公正”。追求效率和实现公平,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而言,缺一不可。

  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平当然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公平,例如,它包括调整贫富差距、治理贫困、消除犯罪、保护环境等等,当然也包括消除各种各样的歧视:如性别、年龄、种族、疾病(其中就包括乙肝歧视)等。如果说,中国改革发展的前20年(1979-1999年)遇到的主要是经济发展的问题,那么,它的后20年遇到的主要就是社会发展的问题,包括歧视,也包括“乙肝歧视”。这些问题的解决,决不是单靠国家组织可以一力完成的,各种各样的企业组织,在实现社会公平的建设过程,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毕竟,《宪法》中关于公平的条文决不可以束之高阁,每个人都有工作的权利也不应是一纸空文,那么“私人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组织的组成部分,也应当为《宪法》精神的落实出一份力,而不是像秋风文一样将所谓的“空头法理”高高地摆在自己的头顶,作为逃避责任的“遮阳伞”。

许振国(北京博士)(来源:新京报)

附:企业可以“乙肝歧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 07:00 新京报

  《新京报》11月18日员陈永苗的社评《消除歧视呼唤“平权法”》。我不赞同陈永苗的看法。我的看法是:只有当录用机构是公共部门、是政府机构的时候,因为不至于影响工作的健康原因而拒绝录用,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歧视。而如果录用机构是私人或私人机构、私人企业,则或许构成道德意义上的歧视,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歧视。

  从法理上说,政府可能确实没有权力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除非该人不能胜任岗位需要。但是对于私人企业时,就不同了,人们是无法提出这种权利诉求的。因为私人企业是私人投入自己的资源,旨在追求私人利益的组织。私人企业雇佣人员应当基于契约自由。私人企业因为某种原因拒绝某人,不管是种族原因,还是才能原因,还是性别原因,或者是健康原因,并不对该人构成歧视。法律当然不应强迫企业违背自己的意志,形成雇佣该人的意思,这当然强制该企业必须雇佣一个人。

  因此,当立法者在宣布或司法机关在行使某一权力时,应高度审慎。因为,一方的权利,总意味着另一方的义务。法律应保障个人免遭强制,但并无责任增加个人的选择范围。增加具体的个人的选择范围是需要成本的,除非由政府承担,否则,让任何一家私人组织承担这种成本,都是对公义的损害。秋风(北京学者)(来源:新京报)

Tags: 乙肝歧视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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