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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波折:反“乙肝歧视”仍难入法

更新时间:2007-08-30 17:26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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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表决。尽管历经波折,但这部法律草案却承载着众多在就业中遭受歧视的劳动者的希望。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就业歧视的问题再成热点,他们中多数人希望这部法律表决通过的草案中能写入“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的条款。不过参与该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称,目前就业促进法表决通过已几成定局,备受关注的“公平就业”问题也将单独成章,但不会有专门针对反对乙肝歧视的条款。

  公平就业 反乙肝歧视再成热点

  据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6月27日发布了的一份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近八成的跨国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96%的外企公司入职招聘要进行乙肝检测。而广东省肝脏病学会组织的乙肝病毒感染者就业情况调查也显示,90%以上的乙肝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均受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8月24日全国人大开始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开始,著名乙肝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就前所未有地热闹起来。全国各地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论坛上发帖、讨论,希望这部草案能从法律层面上彻底地消除乙肝歧视,让自身在就业中享受公平待遇。一位名叫“古竹”的网友在论坛上发表了一篇“乙肝歧视我的未来还有梦吗?”的文章。文中“古竹”称自己刚刚大学毕业,但却一点也提不起精神。由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5次拿到OFFER又5次被拒,“这个月来也有不少大公司通知我面试,但我不敢去,我怕最后到体检一切都是白搭……”古竹说用人单位对乙肝的歧视,让她不晓得未来的路在哪里?

  难以入法反“乙肝歧视”长路漫漫

  “草案征集意见期间,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公平就业问题就成为焦点,然而草案中却没有直接针对乙肝歧视的条款。”蔡定剑说这首先是立法技术问题,“即使将来真的立法了,乙肝或艾滋病也不会单独地在法律条文中列出来。将来可能会是一个概括的,比如‘你不能以健康为理由作为一种歧视’。”他认为在草案中,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列举清楚。反乙肝歧视可以由地方和相关部门通过更细致的规章或者章程,成为法律的明文规定。

  平等保护反就业歧视需制度保障

  就业促进法的表决通过几成定局,但法律出台后如何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还将是一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认为,中国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发生就业歧视,没有一个专门的第三方的部门进行监管。“仅仅靠一部法律的制定是远远不够的”焦洪昌指出,“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相关的制度和程序来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焦洪昌指出,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在人事和劳动部门内成立一个“平等保护委员会”,当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歧视以及其他不公平待遇时,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仲裁,由委员会来裁决用人单位是否有歧视存在。在这个过程中,举证责任应该是倒置的,劳动者只需要证明自己遭受了不公平的对待。用人单位则必须证明自己并没有歧视存在。

  这种类似劳动仲裁的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之前的权利,结合进入单位后的保护制度——劳动仲裁和诉讼,可以给劳动者一个“全方位”的保护。

  另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日还将对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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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强制体检”是“歧视帮凶”

  蔡定剑指出,现在乙肝歧视的最大“帮凶”就是“强制体检”。“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虽然不明文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却通过强制体检的方式,以其他各种理由将他们拒之门外。要消除这种“隐性歧视”,最好的办法就是取消强制体检,蔡定剑认为,“就业中的强制体检有违人权。”由于体检涉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必须严格依法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只有两种情况下的体检才是必要、合理的,一是为了公共卫生安全的原因;二是确实为职业的特定需要。

  B“公平就业”将单独成章

  尽管反乙肝歧视不会直接出现在促进就业法中,但蔡定剑指出,作为反就业歧视措施——“公平就业”将作为单独的一章写入促进就业法,“这是此次立法的最大亮点”。

  蔡定剑介绍,“公平就业”主要从六个方面着力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C“隐性歧视”将现身于法

  “以前的劳动法只规定了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得存在歧视。如果就业促进法得到通过,反歧视的范围扩大到年龄、身体残疾、健康乃至籍贯。”蔡定剑说。

  而在反性别歧视上,就业促进法也将有新的突破。蔡定剑指出,当前很多招聘活动,看上去很公平,但在性别上却存在严重的隐性歧视。比如一家公司招聘销售人员,要求身高在1米7以上(性别不限)。蔡定剑指出“这就是典型的隐性歧视,条件看上去很公平,男女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却将大量的女性求职者拒之门外,”而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往往不被看作性别歧视,但是根据即将通过的就业促进法,这种行为将被归为“变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记者郑钰飞

Tags: 就业促进法草案  入法  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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