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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VS黎胜:“新”乙肝歧视纠纷的困扰

更新时间:2007-03-20 17:14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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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卷入“新”乙肝(专题 访谈 咨询)歧视纠纷

  部分法规条文规范不当已成负面限制因素

  “我们公司是在大食堂里面吃饭,病毒携带者或者是大三阳、小三阳都不可以接受。”

  大学生黎胜(化名)参加诺基亚东莞分公司体检后,公司以这样的理由取消了原有的雇用计划,令他感到十分震惊。

  尽管诺基亚方面一再强调,其全球政策规定,聘用决定不得受到求职者是否是乙肝等病患影响,除非其身体状况无法胜任工作,或对他人构成了“严重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黎胜在3月13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令诺基亚雇用他,并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赔偿费。

  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一场极为不寻常的诉讼。“我认为,作为一家大公司,诺基亚应该对这个问题有更好的认识,但他们仍然说,由于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不得不拒绝我。”黎胜对记者说。

  体检合格仍被拒绝录用

  24岁的黎胜,来自河南省巩义市一个普通家庭。2002年,黎胜考入湖北某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习,并顺利完成了大学学业。

  2007年1月份,黎胜通过招聘网站向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投递简历,应聘测试技术员一职。面试和笔试都很成功,诺基亚公司人事部电话通知黎胜他已被录用,并要他到指定医院参加入职体检。

  黎胜以为,像诺基亚这样的跨国公司,应该不会存在就业歧视,就坦白地告诉诺基亚公司,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诺基亚公司人事部告诉黎胜,如果体检结果出来后,HBV-DNA结果是阴性就可以入职。

  黎胜的HBV-DNA结果显示是阴性,但是诺基亚公司还是拒绝了他。

  据了解,DNA即脱氧核糖核酸,病毒的复制是靠DNA的复制来完成的,DNA浓度越高表明病毒复制活力越活跃。HBV-DNA是乙肝感染最直接、特异性强和灵敏性高的指标,HBV-DNA结果如果呈阳性,则表明HBV具有传染性。HBV-DNA转阴一般表示血液中HBV-DNA的数量低于检出值,表明目前乙肝病毒的复制能力得到抑制,但不说明乙肝病毒已经彻底清除。

  3月13日上午,黎胜在全国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网友和志愿者们的帮助下,将诺基亚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以乙肝小三阳(DNA阴性)为由不予录用原告违法,并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诺基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随后,诺基亚公司公开发表声明,声称他们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忍任何歧视行为,目前该公司东莞工厂就有好几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职职工,不录用黎胜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黎胜申请的职位需要特殊技能,而他不能完全胜任。

  个别跨国公司反歧视政策走形

  当黎胜诉讼正在进行时,在今年的两会上,就业歧视问题受关注的程度远远高于往年,成为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早在两会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汉民表示,目前就业促进法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等问题上显得有些“软”,还要好好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认为,应该在《就业促进法》中,加入体现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保护内容的建议。

  “我发现,在就业歧视的各种类别当中,有一类是最近十几年来出现并且愈演愈烈的,就是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周洪宇代表说,“目前,企事业单位拒录乙肝病原携带者已成规模化和普遍化的现象。”

  同时,周洪宇代表还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的再建议》。

  全国政协常委任玉岭提交了一份“关于强烈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人群,改善乙肝病毒携带者人群生存环境”的提案;全国政协常委冯培恩教授也呼吁制定《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他说:“一名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就因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两年的求职经历中,被用人单位20多次拒之门外。”

  全国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通过调查发现,现在很多跨国公司在其总部所在国都不歧视乙肝携带者,而其在中国的下属公司或关系厂商却往往歧视乙肝携带者,使得跨国公司的反歧视政策在中国没有得到落实。

  个别法规成乙肝歧视次因

  3月12日,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李方平和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蔡皓东联合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份“公民议案”,建议审查易导致乙肝歧视的十五部法律,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向本次会议表达“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教育和工作机会”的诉求,呼吁国家为构建消除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提供相应的立法保障。

  提案发起人李方平说,“议案是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希望可以影响一些代表,由他们形成正式议案,推动以立法和法规审查的方式消除涉及教育、卫生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公民进行歧视的制度性障碍”。

  这份“公民议案”,汇集了已经或即将导致乙肝歧视的15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包括已经实施或正在拟定、修订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指出这些法律笼统地对所有“传染病”或所有的“病毒性肝炎”进行错误限制,界定模糊、不区分各种病毒性肝炎、不区别传染渠道,已经或必定极大影响乙肝病原携带者公民的劳动就业权。

  “乙肝不像甲肝、戊肝(专题 访谈 咨询)那样会通过消化道传染。乙肝病原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卫生部2006年9月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蔡皓东说。

  蔡皓东介绍,这些条文规范不当的法规对乙肝歧视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就不加区分地把所有的病毒性肝炎都定义为消化道传染病,而且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甲肝、戊肝是消化道传染病,而乙肝、丙肝(专题 访谈 咨询)不是,对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已经过时了,应该取消。”

  李方平去年代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为因查出乙肝小三阳而被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小杨赢得诉讼,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个案子给我带来的震动非常大”,李方平说,“我研究了我国现有的法律,发现对乙肝病原携带者进行保护的法律非常少,而对乙肝病原携带者进行限制的法律却非常多。消除乙肝歧视,立法必须先行。”

  相关链接

  可能导致乙肝歧视的15部法规清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讨论稿)》,《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住宿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可能导致乙肝歧视的部分法规条文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笼统地将“病毒性肝炎”列为“乙类传染病”,而没有区分甲型肝炎、乙型肝炎;这样就使得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的法定防治原则被错误地和甲肝、非典、肺结核等归为了同类。

  该法第十八条笼统地规定对病毒性肝炎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在该法的《实施办法》中笼统地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体检)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的,治愈前不得从业。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的,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Tags: 起诉  纠纷  诺基亚  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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