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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教育部门澄清区内初中班不存在乙肝歧视

更新时间:2006-10-16 11:55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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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名非传染性乙肝病毒携带学生仍在原区内初中班学校上学

  本报乌鲁木齐10月12日讯(记者 蒋夫尔)针对部分网站和媒体关于新疆区内初中班清退19名乙肝病毒携带学生存在的不实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截至今天,19名被清退的学生中已有16名学生回到生源地非寄宿制学校就读,28名非传染性乙肝病毒携带学生仍在原内初班学校上学。有关负责人表示,区内初中班招生录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存在“乙肝歧视”现象。

  日前,乌鲁木齐市对今年新录取的1500名区内初中班新生进行了体检复查。经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查,共有47名学生乙肝表面抗原测定化验结果均为“大三阳”或“小三阳”。这一结果出来后,本着对每一位学生负责的态度,自治区内学办要求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对这些学生再次进行深入检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组织这些学生到新疆医科大学一附院,对47名学生再次进行了病毒DNA检测,检验结果表明:有19名学生的体内正在复制病毒,具有传染性。教育部门依据医院的意见,按照《体检标准》和招生规定,对这19名学生做了“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个别学生家长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在网上发布失实信息,个别媒体对此作了不实报道,影响了办班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孙琦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根据规定,凡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学生,都不予以录取,因此,对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学生取消内初班入学资格回原籍就读,是负责任的做法,也是对患病学生本人和其他健康学生负责。

  据孙琦介绍,这19名学生并不像有的媒体报道的那样,辍学在家。截至今天,已有16名学生回到原籍并得到妥善安置,进入了非寄宿制学校学习,其他3名学生正在返家途中,回到家乡后,这些学生也将进入非寄宿制学校学习,不会因此而辍学。同时,28名经检测属于非传染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学生仍然留在乌鲁木齐市区内初中班学习,这充分表明自治区内学办是科学地对待乙肝病毒携带学生,不存在歧视现象。

  为了让广大农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青少年也能享受到高质量的基础教育资源,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决定参照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办班模式在乌鲁木齐市等8个经济和教育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目前区内初中班在校生人数已达9000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8100人。

  《中国教育报》2006年10月13日第1版

相关报道:

  新疆教育厅文件分标准 19名学生因乙肝退学

  10月8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疆一媒体的采访时说:“此次疆内初中班的学生中有47名都是‘大、小三阳’,可学校并没有要求他们都退学,而是组织这些学生做了乙肝DNA,最后检验的结果表明,有19名学生的体内正在复制病毒,具有传染性。为了几千名学生的健康,教育部门只能作出‘责令退学’的决定。”   

  陕西3学生带乙肝病毒被遣返 教育部门将调查

  记者10月11日电话采访了陕西工业技术学院,招生办一名负责人称,新生入学都要进行体检。体检中,学校发现一部分学生携带乙肝病毒,因为乙肝是传染性疾病,为了大多数学生的安全,学校就通知家长,要么让孩子休学,学费不退,保留学籍,病情康复后可返校继续学习;要么退学,学校退还全部费用。   


强烈谴责并举报新疆教育主管部门散布虚假乙肝常识、渲染乙肝“传染性”、矢口否认“乙肝歧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6年9月2日,中国卫生部发布《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其中明确表述:“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在卫生部的这个文件中还明确指出:“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然而,2006年9月下旬,在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却发生了教育部门取消19名乙肝携带者初中学生入学资格的事件。

  乌鲁木齐教育部门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卫生部刚刚发布的基本乙肝常识,是对乙肝携带者学生合法受教育权的严重侵害!是典型的歧视行为!

  我们遗憾地看到,在学生家长的强烈呼吁下,在全社会广泛关注下,新疆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不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乌鲁木齐市教育部门的错误做法,反而在10月1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散布虚假乙肝常识、矢口否认“乙肝歧视”!

  在10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新疆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反复强调“传染性”、“非传染性”等字眼,称“有19名学生的体内正在复制病毒,具有传染性”;并称教育部门的做法“是对患病学生本人和其他健康学生负责”。这完全无视国家卫生部刚刚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我们认为,这是新疆教育主管部门在散布虚假乙肝常识,在公众中渲染乙肝恐怖论,为其下属的错误做法进行掩盖和开脱。我们对新疆教育主管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做法表示强烈的谴责!

  同时,我们呼吁:

  1.国家卫生部应该对新疆教育主管部门这种散布虚假乙肝常识的行为进行查处;

  2.国家教育部应该对新疆教育主管部门这种袒护下属、罔顾学生正当合法受教育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

  200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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