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战胜乙肝 > 乙肝歧视 > 入学就业 >

惠州:乙肝患者就业受保护

更新时间:2007-07-05 17:14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7635
手机版地址:惠州:乙肝患者就业受保护


近日,一位署名为“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市民给市领导写了一封信,他说,他在体检中查出有乙肝,公司竟将他开除,还将他的体检信息全部公开,他现在不仅失去工作还被同事瞧不起,非常痛苦。

倾诉:“我是流着泪写这封信的”

“我是流着泪写这封信的……我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如果不体检,我显得比很多人都健康。可偏偏前段时间公司体检,我和部分同事被告知有大、小三阳……好好的工作没有了,一下子失去生活来源。心里很痛苦。公司为员工体检本是件好事,但体检后,谁是大三阳、谁是小三阳,全公司都知道……

生病是一件很无奈的事情,得不到别人的理解甚至被误解,那就更可怕了。我写这封信,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希望领导规定,除非劳动者所患的疾病影响到工作能力和工作时效,否则用人单位不应当因为所患的疾病而对这部分劳动者区别对待。同时要保护乙肝患者的隐私,不要歧视他们……”

国家规定: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可平等就业

这是记者从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写给市领导的信中摘录的一部分。市领导接到这封信后,立即将其转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处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该局信访室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已联合发文,提出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意见。

该负责人说,前段时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已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劳动保障部门呼吁:企业应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歧视

虽然《意见》出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仍存在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和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的现象。该负责人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期将向企业重点宣传《意见》,让企业按照《意见》的内容办事。如劳动者遇到这样的问题,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就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负责人说,写信的市民没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劳动保障部门目前不知他的情况,如果企业是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辞退他,建议他到当地劳动保障局信访室反映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本报记者李亚平 实习生刘 裕 通讯员李伟平 张艳红

增强常识 消除歧视

这名市民的来信让人心酸。目前国家已出台政策,要求用人单位不能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但实际操作中,这些人还是得不到真正的公平。

很多用人单位表示,他们只是不希望更多人传染上疾病。实际上,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期)和性接触3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消化道感染,一般接触不会传播。

如果大家都知道,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会对大家的生活造成影响,相信很多人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态度也会不一样。所以,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在做出各种规定的同时,也应进行一些常识性宣传,让大家对乙肝有更深的认识,让全社会不再歧视、排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亚 平)

Tags: 乙肝患者  保护  就业 
责任编辑:admin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用药指导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