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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不得拒录乙肝病原携带者

更新时间:2007-09-18 18:03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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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就业新规维护平等劳动权利 不得拒录乙肝病原携带者

  东北网9月18日电 在17日举行的黑龙江省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作会议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就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进行了解读。其中特别强调,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劳动权利等作了具体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些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求职时常常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根据有关医学资料,一般的乙肝病原携带者传染性很小,对健康危害也不大。《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也就是说,其他任何机关或单位禁止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就业促进法》规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针对职业介绍机构的不正当行为,《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Tags: 黑龙江  就业促进法  拒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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