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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对于乙肝员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08-04-21 20:46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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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 对于乙肝员工如何处理?

  王丽是河北省邯郸市某家居制品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在08年年初便遇到了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公司在07年4月初对公司的全体员工进行一年一度的身体健康情况检查时,查出公司生产一部与销售部门的张迁、李晓患有乙肝(小三阳),经人力资源部与公司高层领导商讨后,担心员工间病情的交叉性传染,人力资源部便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张迁、李晓各为期六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同时每月照常给他们发放基本工资,半年后,医疗期满,经医院复查,张迁、李晓的乙肝仍未痊愈,公司仍担心二者的乙肝会在公司内部传染,便决定与张迁、李晓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法规规定给予了张迁、李晓足额的经济补偿金。

  但张迁、李晓二人在领完经济补偿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患有乙肝担心公司内部员工交叉感染为由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歧视行为,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否则提交劳动仲裁。

  本期问题:
  1、对于公司对张迁、李晓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如果公司恢复了同张迁、李晓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返还?仲裁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基本工资的80%计发还是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
  3、如果您是人力资源经理王丽,您该怎么处理此事?

只说说第3小点 2008-4-23 10:16:49 评论人: bychance

对于第1、2点,我个人认为“tyztl ”说的已经很全面,也很有根据了。下面仅就第3点说说我的想法: 1、首先一定是要按劳动仲裁委的判决来办理此事。由于两人乙肝之事公司上下无所不知,那么只好暂安排两人到与其他员工接触较少的岗位上。 2、组织没有乙肝抗体的员工接种乙肝疫苗。 3、在适当的时机,正面宣传:乙肝病菌的三种传播途径,在正常工作生活中是不会传染的。 4、公司再组织员工查体时,一定做好保密工作。员工查体结果单独与员工个人见面,让员工个人心中有数即可。以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题外话: 前两天在新闻里听到这样一个数字:目前我国乙肝病菌携带者的比例为百分之七点多,按全国13亿人口计算,我国乙肝病菌携带者约有9000多万人。乙肝病菌携带者在中国地域上普遍存在。前期由于我们单位也遇到类似事情,我还带这些人专门到传染医院做过传染检测,即使是“大三阳”的传染指标也达不到医学规定的在家病休的标准。而且,通过朋友的实际情况来看,他们夫妻之间也没有传染。还有,通过父子传播的途径在医学上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所以,我认为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真的要做到“以人为本”,多考虑一下员工的感受,从实际出发,不要激化与员工的矛盾,而是要为公司、为员工做好保障和支撑工作。

操作完全错误 2008-4-22 22:04:10 评论人: 卡卡塔

第一:该决定不合法,这种事无法不能解除的,除非在医疗期满后仍无法正常工作那么可以执行。即使是精神病患者无法正常工作一般劳动部门都希望企业能继续保留这些人关系的(有案例)。第二:恢复合同关系必须退回补偿金。仲裁期间正常支付工资,但是奖金可以斟酌。第三:做人HR经理处理这些事情要考虑技巧,必要时先咨询劳动部门。这样的事情有办法解决,在这里就不教了,以免被一些人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以至对那些患病的员工进行合同的解除从而讨好老板。(做人要厚道,不要做违背良心的事情,多关系这些员工,多点关爱,别像一些老板一样只知道剥削。)

回复sonnyroot 2008-4-22 18:54:56 评论人: geeker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http://www.chinacdc.net.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卫生部发布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十项要点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http://www.gov.cn/fwxx/jk/2006-09/22/content_395306.htm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说法是否专业? 2008-4-22 17:20:55 评论人: sonnyroot

tyztl所评论的"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是否专业准确?

赞同 2008-4-22 15:45:38 评论人: starway

楼上的说的很好,专家级的。引用如下: 熟读法律,正确操作 2008-4-22 11:07:19 评论人: tyztl 一、1、公司在知道张李二人患有乙肝后给与其六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并在医疗期内照发基本工资的处理决定合法。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该处理合法。2、医疗期满后,张李二人乙肝未痊愈便单方面解除两人的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不合法。根据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本案公司为家居制品公司,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乙肝患病从事的工种,因此此决定违法。另外,根据2007年5月18号《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因为乙肝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就是属于就业歧视的行为。3、本案公司08年年初解除张李二人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如果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辞退张李二人时支付的“足额”经济补偿金合法性也有待商榷。二、如果公司恢复了张李二人的劳动关系,二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返还。仲裁期工资应当按正常工资计发。根据有关地方政策规定,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引起劳动争议的,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三、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因此,作为人力资源部的工作者,如果张李二人属于公司比较重用的人才,其工作方面能得到公司的认可,应当劝服公司领导正确认识乙肝,以留住人才为要。如果领导不同意,或张李二人才能业绩平平,可采用劝退的方式,与其协商,劝其辞职;或采取其他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与相应经济补偿。因此,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首先应当熟悉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操作,这样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有利。

无论大三阳还是小三阳,肝功能正常就无须治疗 2008-4-22 15:38:12 评论人: geeker

无论大三阳还是小三阳,肝功能正常就无须治疗 如果就“落木萧萧”所述“如果体检是大三阳公司建议停止工作治疗,什么时候治疗成小三阳就可以上班了”,反而会害人。因为在肝功能正常无须治疗的情况下,盲目为转小三阳而治疗只会加重肝的负担,甚至产生更坏的后果。 无论大三阳还是小三阳,传播途径不变。 握手、接吻、共餐、共同工作,共餐共宿舍,大量流行病学工作证明无传染危险。 最好的做法: 1、在企业内部开展科普教育 2、未打疫苗的打疫苗 以人为本,知识战胜歧视。

要打就打情感牌 2008-4-22 15:17:38 评论人: 每个人都好

前段时间公司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但是个人认为人事处理和并不好。 大家对于此类的传染性疾病不会抱有理性的认识的,一方面要引导病人正确对待,也要此导其它同事理性对待,给予足够的关怀,如果想要辞退,只能是打情感牌,不要去搬什么法律呀什么。

请不要有歧视 2008-4-22 13:42:47 评论人: 落木萧萧

对于乙肝患者我们单位是这样处理的,如果体检是大三阳公司建议停止工作治疗,什么时候治疗成小三阳就可以上班了;对于体检是小三阳的可以继续工作,只是不允许在餐厅吃饭,同时公司建议治疗到传染性最小。其实公司每年体检都会查出一些员工患病,但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辞退员工,除非员工自己提出辞职。我认为对这些患病的人想用其他手段迫使员工离职是很不仁义的行为。其实他们的病并不那么可怕。

不合法,应该在企业宣传其传播途径,减少恐惧。 2008-4-22 12:12:20 评论人: geeker

如果是大三阳能解除劳动关系呈? 不能。 不过大三还是小三,其传播途径不变。 F)生活中的某些危险因素,也和血液交换有关,如共用剃须刀,共用牙刷,共用毛巾,纹身、纹眉、穿耳、洞鼻、环耳廓等,因刀具的不洁造成相互传播,但蚊虫的叮咬不能造成传播,因为有人已做过研究,蚊体内无乙肝病毒繁殖,蚊叮人无胃内容物吐出,蚊繁殖季节与非蚊繁殖季节与乙肝病毒带率的高低无关连。 此外握手、接吻、共餐、共同工作,共餐共宿舍,大量流行病学工作证明无传染危险。大学新生入学普种乙肝疫苗更可保证无传播危险。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http://www.chinacdc.net.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看看你们这些人吧 2008-4-22 12:09:38 评论人: sunzjhrd

人力资源工作者应当以人为本,你们分明把员工当成了敌人,难怪人力资源陷入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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