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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高度关注传染病人权利保护

更新时间:2004-07-13 23:09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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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cn/c/2004-06-21/18262867487s.shtml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8:2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孟娜赵磊)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在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引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热烈讨论,其中传染病人权利的保护和防止实验室感染等问题备受关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1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许多常委委员都在修订草案一审时提出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保护应该更加具体。

  委员们建议,在规定对传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医学干预和控制传播措施的同时,应该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在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规定实施隔离措施的当地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委员们还建议,在规定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的同时,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密。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另外,防止实验室感染也成为委员们关注的话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吸取今年发生的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非典病毒感染事件的教训,严格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加强对实验室及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监督管理,以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扩散,并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完)(责任编辑:周庚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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