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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公民权利年

更新时间:2004-10-06 22: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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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公民权利年[转帖]

2004年10月02日21:30 中国《新闻周刊》

  2003公民权利年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已经深入人心。2003 公民权利年

  温家宝总理在哈佛演讲中说,“中国所有这些进步,都得益于改革开放,归根到底来自于中国人民基于自由的创造。”

  2003年,可以称为“公民权利年”。以争取个人自由和个人权益为目标的公民权利行动看似低调,但当越来越多的人在维权活动中,将自己的蝇头小利或者身家性命放进来,这种公民权利与个人利益的投入正是社会稳步前行的最可靠的保障,同时也在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

  文/王怡

  2003年末,我们频繁看到独立候选人的涌现。这伸张公民政治权利的一幕,无疑是1980年北京区人大选举中第一次学生竞选浪潮的接续——23年前的那个冬天,北京大学的16位学生自荐参选,北京13所高校共有8名通过全体选民投票预选产生的学生候选人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

  2003年,我们也看到张先著、周伟因政府“乙肝歧视”进行的行政诉讼;看到在四川自贡违规征地“坑农”大案被央视曝光后,当地3万农民走上艰难的“民告官”之路;看到郭光允8年举报“拉下”前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这都让我们想起1925年那一场著名的“民告官”诉讼,即教育部佥事鲁迅(周树人)状告教育部,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的免职令。那是国人有史以来第一次凭借法庭并破天荒获胜的“民告官”案。

  回顾中国一百年的政经变迁,似乎是一部千方百计求新、尚新、反传统的变革史。任何一种整体性的社会变革诉求,都无可避免的带着对经验现实的一种否定色彩,所以我们看到在上一个世纪各种以“新”为名的运动,新文化(20年代),新生活(30年代),新启蒙(30年代~40年代),新民主(40年代),等等。

  “新”总是意味着对传统的断裂或扬弃,和对理想的、乌托邦式的社会制度与生活的义无反顾。但是当2003年的社会政治生活因为一系列维护民权、伸张个人权益个案的涌现,而被称为一场“新民权行动”的兴起时,这个“新”却具有了相反的意味。它不是对旧的弃绝,而是和民权在过往经验中的生长遥相呼应,是对一种传统的接续和延伸。

  如果也用一种整体性的眼光看,我们似乎并没有太多公民权利与个人自由的历史传统可言。但在分散的视角下,“民权”在100多年的变革中、在20年改革开放和市场化历程中的滋长,同样也构成了一种难能可贵的经验,一种微弱但却坚韧成长的传统。

  任何一种传统都含有个人权益的内涵,含有无数个体在私生活中辛苦获得的权益,对这一点的尊重和确信是“民权行动”反对激进主义变革的前提。“民权行动”的实质,是在任何大传统中都勇于保护个人权益这一内涵,并伸张和辩护这一内涵,让它在法治化的框架下通过无数个体的选择和效仿一步步生长。

  维权是人们对未来的投资

  2003年,我们也看到无数的网络签名活动;看到民间频频向全国人大等机构提交的质疑收容遣送、劳动教养、乙肝歧视、城市房屋拆迁、计算机软件保护等法律合宪性的违宪审查建议书和公开信,以及看到针对一系列个案的类似文本,如在周一超杀人案中1000多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交给法庭的签名声援信;看到为抗议恶性拆迁,杭州公民刘进成身穿白大褂在街头宣传宪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今年的民间维权浪潮在特征上并非表面上与其有诸多相似的历史的一种简单重演。

  其一,这些民间维权都与整体性的社会政治诉求无关,而与在市场化进程中得到滋长但尚未得到保障的各种个人权益相关。80年前,胡适曾告诫青年说“为自己争自由,就是在为国家争自由”。对个人权益的维护和保守无疑具有眼下的正当性,同时也是在为更重要的制度的变迁,奠定一种心平气和的社会道义与心理基础。

  其二,这些以“公民权利”为诉求的维权活动,都主动遵循法治化的渠道,同时也在利用和拓展着法治化的空间。从法治的角度看,“公民权利行动”恰恰是一种在社会变迁中最有利于强化和弥补社会连续性的获取自由方式。当越来越多的人在维权活动中,将自己的蝇头小利或者身家性命放进来,这种公民权利与个人利益的投入正是社会稳步前行的最可靠的保障。因为维权是民众信心的表现,维权是人们对未来的投资。

  维权是将个人权益“权利化”

  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公民权利行动的到来也是对“改革时代”的一种矫正。维权浪潮的实质意味着大规模的社会经济层面的改革时代的尾声。80年代初期,“改革”为几乎每个社会成员打开了获取未来权益的近乎无限的可能,人们失去的只是禁锢和贫困。因此“改革”在当时是一个具有充分政治与道义正当性的概念。

  但是,当人们在改革中开始分化并各自获得不同的既得权益之后,就有了“权利意识”的新觉醒。在一个“改革”可能拿走我一百块钱,但却可能因此带来一千块钱收益空间的时代,人们看重未来收益的可能性,远远超过看重法律对他们眼前利益的保障。因此,这时不可能出现高涨的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不完全是一个需要被启蒙的概念。对相当数量的社会群体而言,只要当“改革”的边际收益开始下降,并下降到人们可预期的未来收益开始等于甚至小于人们可能因“改革”而失去的既得权益时,“权利意识”会猛然觉醒。

  人们要求一种权利,就是要求对那些具有正当性的既得权益的保守和确认。在当代社会,“既得利益”是一个贬义词,但既得的利益有不正当的,也有大量正当的。每个公民在20年的市场化历程中其实都是既得利益者,维权的实质就是维护那些分散在每个人、每个家庭手上的正当的既得利益,要求国家权力在这些既得的个人利益面前正式退让,并给予不得侵犯的允诺和司法的保障。这种具有正当性的、具有权利本质的个人既得利益应称为“既得权益”。

  2003年,我们看到无数维护和争取公民权利的事件,其实质都是促使民众既得权益“权利化”的努力。因为公民权利不是写在纸上的抽象概念,争取公民权利也不是简单把纸上权利落实为事实权利的过程,而是一个争取对经验中的既得权益给予法律认同的过程。

  如在废止收容遣送制度中,人们维护的不是静态中的人身权利,而是动态中的人身权利(迁徙和流动的自由);城市房屋拆迁的泛滥,也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既得权益的大规模事件。南京之所以出现引火自焚的惨烈事件,是自焚者翁彪对自己20年间获得的既得权益的一种绝望的捍卫。拆迁户要求给予起码尊重的,就是长期居住于此的事实上的权益。无论中国的城市房地产制度曾有多大天翻地覆的变迁,有多少法律上复杂的问题,但拆迁户的权利说到底不是一部法规可以赋予或否认的,而首先是在长期的居住事实中形成的。

  这是对权利的一种保守主义的解释,每个人在游戏规则下的正当行为选择形成权利,而不仅是立法形成权利。这是“公民权利行动”的一个起点,也是公民权利可以去“行动”的前提。

  公民权利行动不仅是维护那些已经在法律文本上写得很清楚的“权利”,更是一场把正当的个人既得权益变成一种“权利”的法治行动。

  这种权利概念既包括通过司法去赢得救济和确认的维权方式,也包涵了参与、影响立法的方式。如在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的民众参与,就体现出立法环节中对尚未“权利化”的业主权益的争取。这样的行动将慢慢产生一种渐进的社会自生秩序。

  2003年轰动思想文化界的一场争论,是围绕北大“教改方案”展开的。北大教改方案的问题和无数民间维权浪潮中凸现的问题一样,即是否应在“改革”的名义下去尊重大量中青年教师在过去5年或10年中形成的既得权益,改革是否必须从对这一权益的断然否定开始?“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意味着“改革”不再是惟一一个天然具有正当性的公共政策选择的旗帜,“民权”浮出水面,在对公共政策的权衡中将成为一个取而代之的支点。

  重塑我们的公共政治生活

  2003年,我们也看到公共知识分子浪潮般的涌现。知名学者、作家逐渐在维权事件和签名活动中频频出现,律师、法学家和其他知识分子也在个人和弱势群体维权中开始发挥巨大作用。如高耀洁、万延海之于河南艾滋病人群,李昌平之于农民群体,周伟之于乙肝带菌者人群,贺卫方、萧瀚、许志永等人之于2003年一系列个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公共知识分子经过90年代人文知识分子在商业时代的边缘化之后,借助维权行动开始以一种温和的改良姿态,重新参与介入广泛的社会政治生活。

  2003年,一个雏形的公共政治空间也开始从网络向平面媒体延伸。全国一百多家媒体开辟和扩张了“时评”版面,开始尝试为公共知识分子从事社会评论提供平台。

  某种程度上也因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大量参与,才使一场保守个人权益的“公民权利行动”从一开始便具有法治化的理性姿态,这也使我们看到一种可能性——能够逐步化解和融合近年来社会矛盾所诱发和潜伏的社会变革危机,能够最大程度地去掉一种民粹主义的激进风险。只有让公民权利行动得到良性发展,我们才可能在未来不再看到维权者引火自焚的悲剧,不再看到危害公众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和骚乱的出现。

  维权行动有助于改变民众被一个狭窄的政治过程边缘化、尘埃化的现实,涵养一种真正的政治美德。借助民众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让他们逐步回到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让“政治”重新成为一个与每个人切身权益密不可分的空间,成为在法庭、在媒体、在一切非商业的公众场合中得到滋长的公共生活,并尝试着重新给出一种公共生活的意义。

  公民权利行动的分散化和个案特征,还有望为一种多中心的政治秩序涵养一种新的规则,涵养民间的自治和政府的节制。2003年可称为一个开始发轫的“公民权利年”,这样一个公民权利行动看似低调,但最终将比任何其他方式更有可能通向一个众所期望的结果。

  一百年前的严复先生曾说,“自由为体,民主为用”,这是对宪政民主制度最好的一个概括。体者,气也。维护公民权利就是养气,为干枯而悬空的法条培养经验值,为民间的自由传统养丹田之气,为社会未来的变迁养中庸之气,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养浩然之气。

王贺-- SARS劫后余生者的幸与不幸

 

  
  作为一名感染SARS的医务工作者,王贺在2003年的经历并不能反映所有SARS患者的遭遇。逝者已经远去,而大多从SARS魔掌中逃脱的人在未来要面对的远比王贺更多

  本刊记者/李 楠

  摄影记者/任晨鸣

  (发自北京)

  王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检验科主管技师、细菌室组长,SARS患者。

  12月13日,在人民医院的一间特护病房里,记者见到了定期到医院复查身体的王贺,他曾是北京SARS患者中病情最严重者之一,现在“身体已经基本康复”。

  王贺是幸运的,他在死神面前徘徊了两个多月,最终被抢救过来。现在的他,除了肺部出现部分纤维化之外,核磁共振检查的结果显示,在一些SARS患者身上发现的后遗症症状并没有在他的身上出现。

  2003年3月中旬到4月初,SARS在北京乍现的消息已经传遍北京的大街小巷,渠道几乎全是口耳相传,人们无法从权威部门得到确切消息。4月2日,当时的卫生部部长张文康正式向外界表示,北京发现了12例SARS患者,但仅限于“输入型病例”。此后的一段时间,官方对北京SARS疫情的态度闪烁其辞,这直接导致了民间对SARS的疏于防范。医务工作者也不例外。

  就在这位之后下台的部长对着镜头说这番话的时候,大批的SARS病毒感染者涌进了包括人民医院在内的北京各大医院。

  王贺不断地为病人进行血、尿、痰等标本的化验,在4月上、中旬的一段时间里,他接触了大量SARS病人的检测标本,因防护不当,他于4月19日被感染。

  4月21日凌晨5点,发烧38.5度的王贺在他所供职的人民医院发烧门诊接受治疗,他的右肺那时已经发现阴影。23日,王贺转到地坛医院,确诊为SARS患者。

  王贺的被感染正巧赶在了中国政府彻底改变对SARS立场的节骨眼上。4月20日,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北京共确诊SARS病例339例,疑似病例402例。5天之前,官方公布的北京SARS确诊病例还仅有37例。同一天,新华社发布了张文康和孟学农被免职的消息。

  这一天之后,中国进入了对SARS的人民战争状态,为了遏制SARS,政府不惜代价。而王贺因为政府起初的不重视被传染,又因为政府后来的重视得到了无条件的治疗。

  从4月28日开始,王贺的病情加重,5月1日上了无创呼吸机。5月18日,王贺转到了中日友好医院。其时,他的病情进一步恶化。19日,他被实施气管切开手术,上了有创呼吸机,并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到7月24日。

  由于大量用药,王贺说他那段时间没有任何记忆。在约40名使用插管呼吸的SARS重症患者中,只有4人活了下来,王贺是其中之一,而且没有留下后遗症。

  在王贺躺在病床上的日子里,人民医院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被SARS病毒夺去了生命,有关方面不想看到王贺成为第三个死难者,于是保住王贺的命不再仅是个医学问题。一位熟悉王贺抢救过程的记者说,为治疗王贺花费的医疗费用简直可以用“无法计算”来形容。

  7月21日,王贺回到人民医院——他自己的工作单位进行康复治疗,该院专门为他改建了一个隔离病区,并为他一个人修建了独立的氧气中心。为表彰王贺,人民医院党委授予他“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这一决定是5月22日做出的,当时王贺还在昏迷中。

  王贺在人民医院是出名的“老好人”,他的朋友说,他良好的心态帮他捡回了一条命。在刚刚上呼吸机时,病人的感觉是很痛苦的,下意识地想把管子拔掉,为了配合治疗,王贺主动要求医生把他的手绑在床上。

  现在,王贺的身体还没有完全恢复,需要间隔而不断地吸氧,但他坚持进行康复锻炼。在和本刊记者交谈时,他话不多,但一直面带微笑,还随着电视上播放的太极拳教程慢慢地比划起来。

  记者在人民医院内看到一尊刚刚树立起来的丁秀兰的铜像。丁秀兰是王贺的同事,同样在治疗SARS病人的过程中感染,但她没有王贺幸运,她在与SARS病毒的搏斗中逝去。

  虽然SARS并不是中国境内存在的最具威胁性的传染病,但SARS的爆发无疑是中国在2003年经历的最重大的事件。从隐瞒真相到坦诚面对,SARS留待我们思考的问题实在太多。

  作为一名感染SARS的医务工作者,王贺在2003年的经历并不能反映所有SARS患者的遭遇,他是被幸运之神眷顾的一个。逝者已经远去,而大多从SARS魔掌中逃脱的人在未来要面对的远比王贺更多。

  SARS体制和我们的价值观

  市场经济的和法治的社会,要求我们认可每一个人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同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最基本权利。这是SARS给我们的启示

  文/李

  2003年,SARS肆虐中国是一个突发事件,但其所显现出的却也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一些最根本的问题。

  首先,当我们面对一个个具体的、实在的生命时,我们持一种什么态度。我们是把他们看作享有权利和固有尊严的人,还是仅仅是一些数字?在计划经济年代,我们的社会呈现出一种整体和部分的结构关系,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一些人或者一个人,只是整体的一部分,整体的利益高于一切,作为“部分”的人是没有独立的利益和权利可言的。而今天我们正转向市场经济社会,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社会是由一个个的个体——首先,是一个个的人——组成的联合体。

  这种市场经济的和法治的社会,要求我们认可每一个人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同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最基本权利。

  其次,是政府的责任,包括政府相对自己的国民的健康权的责任。1997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设立了缔约国政府在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及其他疾病,以及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的责任。

  SARS的流行,显现出我们在改革和发展的思路和规划上的问题。有些政府部门过多地把经济增长、社会稳定作为政绩的指标,而忽略了对人民健康的责任。虽然中国的卫生总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经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但其中政府投入的比率却从改革之初的36%降到了14.9%(世界平均为60%);目前新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只覆盖了全体国民的6%,大量属于农业户口的人和城市中没有工作或没有正式工作的人不享有医疗保障。

  国家卫生服务系统的一项调查显示:因为没有钱,在城市中有病不去看病的人占23%~43%,该住院不住院的占53%~71%,住院没治好就出院的占36%~54%;在农村,有病不去看病的人占30%~39%,该住院不住院的占54%~70%,住院没治好就出院的占54%~80%。

  SARS流行中,政府决定负担没有能力负担医疗费用的SARS病人的医疗费,以及在其后加大了在公共卫生特别是卫生防疫方面的投入,正反映出我们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对SARS病人如此,对其他病人又怎样呢?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城乡一体的、能普遍地覆盖全体国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再次,是采取什么方法来应对SARS流行这样的事件。SARS流行是突发事件,面对突发事件,人们最容易以自己习惯了的或已成定式的行为方式去应对它。SARS流行之初,当时的官员们曾因不公布真实的数字和情况而遭非议。孰不知不向民众公布数字和情况,不等于不向上汇报数字和情况,更不等于不重视这一问题。在传染病流行时,为求社会“稳定”,由政府严格封锁、控制,予以治理,正是计划经济年代思维方式和行为规则的体现。无奈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中国的社会不再是一个封闭的社会,原有的办法不再灵通,于是有了第二种办法:公布数字,政府下大力,全社会总动员。这一招很快见效,社会力量立即被动员起来,疫情很快得到控制。

  其实,2003年夏,对SARS的处治在方法上仍有许多不如人意处:比如,虽然公布了数字,但公众只是被动员,而较少参与。在法治社会中,强调公众的知情权,原因是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公众在知情后,有可能选择,有可能参与;如果仅仅是知道,意义终归是有限的。

  再如,迎战SARS,基本上是党政联手行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则较少发挥作用;而传媒则没有尽到责任,整个社会缺乏足够的反省,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而不能认真地反省的民族,是还可能吃教训的。

  仔细想来,对应SARS流行这样的事,有三种方法:一是过去计划经济年代习惯了的做法——封闭起来,予以解决,过去遇有传染病流行,这种方法也曾解决过问题;第二种,是SARS流行后期的办法——半新半旧,体现了政府是对人民负责的政府,领导人真正关心人民疾苦,公开信息,下大力组织动员,为人民办实事;第三种,在法治和善治的原则下,更加充分地发挥执政党、人大、政府、社会团体、社区、民众,特别是民众中的志愿者的作用,多种力量,相互配合,同心合力,解决问题。

  不过,SARS的流行和对SARS流行的思考,终竟给我们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景象。在SARS流行之后,政府决

  定拿出更多的钱来给那些没有钱治病的艾滋病人治病,温家宝作为总理去看望艾滋病人。我们说,并不是今年中国的艾滋病人有了比过去特别严重的增多,并不是今年中国的经济有了比过去特别了不起的增长,而是政府的思路变了:要关爱每一个人,尊重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对自己的人民负责。

  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旧的办法、旧的思路、旧的价值取向,新的办法、新的思路、新的价值取向,以至于各种不同的办法、思路和价值取向,都会同时存在。但愿我们能较为顺利和较为平稳地走向一个法治的和善治的社会。

  

孙志刚以生命镌刻墓志

  

  他的《墓志铭》最下方有两行字: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本刊记者/刘志明

  特约摄影/邱 焰 (发自湖北黄冈)

  12月10日晨,天空突降小雨,荆楚大地笼罩在一片烟雾迷蒙之中。由湖北黄冈市到黄州区陶店乡幸福村4组——孙志刚家的路上,沥沥细雨中又飘起了片片雪花。这是今冬湖北地区降下的第一场雪。

  陶店乡在黄冈市区十几公里外,而从陶店坐“麻木”(一种小三轮车)到幸福村,接下来又要走约4公里的路,这条坎坷泥泞的小路,孙志刚生前不知走了多少遍。孙志刚的父亲孙禄松回忆:“志刚生前爱运动,暑假一回家来就跑步,经常从家里跑到陶店去。”

  小路一侧,距孙家约半里地的荒坡上,一座大墓已经建成,其体积据称“整个黄冈地区也少见”。墓碑上刻着几个字:孙志刚之墓。

  2003年6月9日,亲眼目睹了加害孙志刚的恶徒受惩之后,在广州为儿子的死奔波了80多天的孙禄松回到家中,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给儿子修墓。

  “当初我本想把他安葬在黄冈市公墓,但念及志刚生前一直在外漂泊,非常思念家乡,便决定把他葬在家乡。开始我也没有想到要把儿子的墓修得这么大,后来想,儿子的死对我们是一个伤害,他的死也为我们国家的法治进步做出了贡献,所以我决定修得大一些,有点纪念性,也给家人一个安慰。”孙禄松说。

  孙志刚墓的设计出自孙禄松一人之手,几个月来,他一直奔走在家与儿子的墓地之间。孙禄松说,当初广州共赔偿了孙家50万元,而修墓要花去六、七万元。

  幸福村4组共有200多人。孙禄松是个木匠,常年出外打工或帮人做活,但他家几乎一直是村里最穷困的一户。孙禄松说,这都是因为培养儿子读书的缘故,孙志刚是这个村民组里的第一个大学生。孙志刚的母亲因丧子之痛受了刺激,至今还经常跟孙禄松吵闹,说当初不应该送志刚读书,如果在家种田,儿子还活得好好的。

  孙志刚家里的电话现在成了“热线”。经常有一些广州、深圳、上海、武汉等地的打工者辗转找到孙家的号码打来。他们多有曾被收容的经历,打电话来,只是想问候孙志刚的家人。他们说,孙志刚的死,使千千万万像他一样的打工者不再受收容之罪。

  在孙志刚的墓碑上,对于孙志刚之死,有着这样两段话: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身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在建设孙志刚墓之初,就墓地上的文字,孙禄松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以及打工者等,纷纷把悼词或碑文由网上传来,其中不乏激烈之词。孙禄松从中挑选了语言平实有力者,镌刻在大理石碑之上。其中,《孙志刚墓志铭》的文字是这样的: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

  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

  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某公司任美术平面设计师;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

  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

  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同年四至六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

  同年六月五日:广州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

  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墓志铭》最下方还有两行字: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维护宪法权威 救济公民权利

  
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使我们看到了更多的希望。应该抓住机会树立宪法权威

  文/许志永

  2003年6月18日下午7点,天津市收容遣送站,我正和一个投奔到此的山东日照的男孩聊天,身后电视机里,“新闻联播”突然播出了收容遣送制度即将废止的消息。我转过头看到电视画面,一下子惊呆了!那一刻,心中像翻倒了五味瓶,有欣慰,也有遗憾。

  我们有理由欣慰。这是一个规范救助的办法,从立法的角度看,新的办法已经基本到位了,它能够在较长时间内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我们相信,中国将彻底告别持续了50年的“收容遣送”历史,超过一亿的进城务工农民从此可以免遭收容遣送制度的歧视和侮辱,公民在宪法上的平等权利和尊严会得到进一步保障。

  对于政府如此尊重民意,做出如此迅速的反应我感到高兴。在这个变革的时代里,我们看到了更多的希望。这样的一个办法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表时代进步的,不仅办法的内容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办法出台的这个行动过程本身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但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仍然感到遗憾——收容遣送制度是孙志刚悲剧的根源,而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又是收容遣送制度得以长期存在的制度空间。因此,我们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公民建议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实体方面的,希望废止该收容遣送办法;另一个更重要的,是程序方面的,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宪法赋予的权力审查并废止这个收容遣送办法,从而在这个审查过程中确立一个违宪审查程序,这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违宪审查程序未及启动,收容遣送制度就消失了。我们执著追求的违宪审查将不了了之,这样的结局与我们的梦想还有距离。

  我们深深知道,违宪审查制度对于我们国家的现代化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对于树立宪法权威是十分必要的。一个宪政国家首先要尊重宪法的权威,任何违宪行为都应当得到及时纠正。可是在我们国家比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宪法没有完全受到应有的尊重。违法的公民可以受到制裁,而一些违宪的机关却逍遥法外,违宪的法律法规仍然长期有效。我们是一个缺少宪政传统的国家,中国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生生灭灭的12部宪法也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这一点,我们应该抓住机会树立宪法权威。

  其次,违宪审查是树立人大权威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目前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人大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法律赋予它的权力还有距离,我们需要提高人大的权威。而根据目前我国的《立法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宪审查的权力倾向于归人大,人大有条件抓住机遇树立自身权威。至于以后违宪审查机关必要的独立的趋势,甚至违宪审查的权力被赋予各级法院,与今天初步培植起违宪审查的萌芽并不矛盾。

  第三,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法治统一的需要。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常常是发现一个新问题就制定一部法规,或许这样做有合理之处,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留下了很多隐患——这些法规之间有可能存在冲突,我们看到的工商局和质量监督局“打架”,高考分数线不合理的差异,以及伴随着房屋拆迁的怨恨都是这些隐患的表现。在市场经济已经得到相当程度发展的今天,我们的法治应统一整合,应该在宪法的旗帜下,统一法律制度和法治的治理模式。

  我们需要继续努力,不管未来的路多么遥远。当然,努力不一定局限于直接推动违宪审查,而是在各个可能的方面推动民主法治。通过孙大午案,我们提出了国务院行政法规与刑法之间的效力层次问题;通过参与人大直接选举,我们提出人大选举从提名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产生程序存在的问题;所有这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细节,都在见证着我们社会的进步,见证着一个宪政时代的到来。

  孙大午仍然有梦

  孙大午很愿意为这个社会再做些事,“好人难当,还要继续当;好事难做,还要继续做。”

  但他越来越认为,一个人很难改变社会的进程,理想的实现最终要靠整个社会的努力

  本刊记者/韩福东

  摄影记者/贾国荣

  (发自河北徐水)

  已经从大午集团董事长位上退下来的孙大午,实际上仍在“垂帘听政”,为公司的未来把舵。

  今年三四月间,在北京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高等院校作演讲的孙大午,频频提到他“安得淳风化霖雨,遍沐人间共和年”的理想。但不久他就锒铛入狱。

  位于河北省徐水县郎五庄村的大午集团,是孙大午与妻子刘会茹在1985年以2万元资金起步,逐渐发展壮大的。在孙大午被捕之前,大午集团已有固定资产上亿元,职工1500人,并曾在1995年入选国家工商总局评选的全国500家最大私营企业。

  虽然是当地最大的企业之一,但大午集团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自20世纪90年代始,大午集团开始向内部员工集资,并逐渐将集资对象扩大到邻村村民。

  2003年5月28日,徐水县公安局以大午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将孙大午和大午集团副董事长孙二午、总经理孙志华等人拘捕。

  孙大午不给官员送礼,还和当地的税务、土地部门打过官司,并且公开宣称农民身上有“八座大山”,是官僚体制伤了农村的元气。

  入狱的孙大午获得了部分传媒与学界的支持,最终孙大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并于11月1日释放。

  孙大午出狱后的第三天,徐水县县委书记、县长召集公、检、法及银行的主要领导与孙大午一起开了座谈会,明确表示要对大午集团进行支持。

  “县领导三天两头就会来一次。”现任大午集团董事长的孙大午之子孙萌说。

  但孙大午的妻子刘会茹仍担心丈夫会再次入狱。孙大午也对本刊记者说:“以后我会往后退一退,话少说一点。”这一次他将董事长职位让给刚毕业不久的儿子,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不过,孙大午同时表示,他的较真性格不会改变,不会因怕承担责任,而说违心的话,做违心的事,“好人难当,还要继续当;好事难做,还要继续做。”

  “我不是不懂、不会圆滑,而是耻于这样做人。”孙大午说。

  “民营企业家是弱势群体。”孙大午认为,他因此能够理解当前并不鲜见的企业家向权力阶层寻租的现象,认为自己和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没有什么区别,是一根藤下结出的两个苦瓜。

  孙大午愿意为这个社会做些事,但他越来越认为,一个人很难改变这个社会的进程,理想的实现最终要靠整个社会的努力。

  一个企业家命运的政治含义

  判孙大午有罪但给予缓刑,只是模糊了是非,表明中国的政治改革仍在进行途中

  文/茅于轼

  在全国的密切关注之下,孙大午的案子终于宣判了,大家松了一口气。

  为什么大家对这件案子如此关心?因为它标志着支持正义的斗争在中国现在的状况下能否得到成功。

  这件事委实太重要了,如果孙大午被重判,将大大打击全社会对正义的期望和对政府的信任。

  孙大午犯了什么罪?表面上看是违反了我国金融管制的规定,实际上还可能有更复杂的背景。就拿金融管制规定来看,孙大午没有使任何人受损,倒是有许多人得益,这样的行为如果犯罪的话,只能说这种法律有问题——这并不奇怪,中国的整个改革过程就是不断冲破各种不合理的束缚。而我国金融业的问题特别多,已经给我们的经济造成重大损害。

  这次孙大午案子虽然没有给出金融改革明确的信号,但总算没有走到错误的极端去。

  我相信每个人都是有良心的,法官尤甚,如果没有外界的压力,法官会按照自己的良知自主地做出判断。可是司法的公正常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造成法官不能自主判案。我不知道这件案子背后经历了什么活动,外边有一些传说(舆论越是不透明,各种传说必定越多),我希望这些传说都是假的,希望这是法官们自己凭良心做出的判断。中国的司法改革,说到底是法官能否按照良心判案的问题;或者说,法官要冒多大的风险,付出多大的成本来和各种非正义势力作斗争。所以说,孙大午的案子是一场为正义而作的斗争。

  孙大午案在一定的意义上具有典型性——如果你坚持正义,就会面临孙大午所碰到的麻烦;相反,如果同流合污倒能舒舒服服地过日子。在中国做一个正直的企业家有多难!

  这正是中国政治改革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孙大午被重判,这样的信号将传递给一切有志于改革的同志,对他们将是一个极大的打击。对于正直的企业家则昭示他们:看看孙大午的例子吧,放聪明点,不要拿鸡蛋去碰石头。而对于滥用权力,不顾后果的分子倒是一个鼓励。现在判孙大午有罪但给予缓刑,只是模糊了是非,表明中国的政治改革还在进行途中。

  孙大午没有损害任何人,相反,当地的政法机关抓了孙大午,造成企业的重大损失,规模缩小了将近一半,下岗好几百人,孙大午还被罚款40万元,这么一个行动给谁带来了好处呢?没有,没有任何人从中得到任何一点好处,我们为什么要这么折腾?哪个企业经受得起这样的折腾?我们这些手中掌握着别人生杀大权的人,知不知道自己的一举一动关系重大?

  我们这个社会要逐渐建立起人权不可侵犯的牢靠观念同时,政治改革必须循序前进,切莫寄希望于一个案例就能改变乾坤,循序前进是最有利于人民的。

  以这样的观点来看孙大午案,我们看到了希望。

  相关专题:中国新闻周刊第200期庆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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