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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就业权:评山东医校事件

更新时间:2004-10-30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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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吉涛(山东济南)

山东省医药工业学校的58名新生入学没几天,在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学校“无奈之下”将这58名学生全部劝退。学校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这部分学生就业后不适合从事医药工作,更何况他们毕业后也很难找到工作。(10月17日《深圳商报》)

学校的理由听上去好像相当充分、相当正当,但实际上是经不起认真推敲的。学校以将来学生毕业后不好就业为理由拒绝学生是站不住脚的。学校不能以明天还没有发生的事为由,来剥夺目前学生的入学受教育权。具体而言,学校不能以明天的就业情况,作为现在劝退学生的依据。既便他们明天就业难,但这决不能成为不让他们受教育的借口,因为受教育权和就业权毕竟是两回事,前者有可能影响后者,但是后者绝不可能反过来决定前者。

学生入学主要意义在于接受教育,学习知识,至于将来就业,或好或坏,都是未知的。不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他学生也要面临这种情况,。如果学校这个逻辑成立的话,等于学校又增加了一项特权:长相困难、有其他缺点或表现严重不佳的学生,毕业后也可能难找到工作,学校也可以将他们拒之门外,这显然是荒唐的。

作为学校,处理此项问题,理应按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有关政策处理,不能以学校的“土规定”为标准,更不能进行不相关的考虑与联想。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入学问题,国家已有规定。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第19条规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专业进行了明确规定,医药专业不在其中。这条规定显然可以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既可以学习医药专业,也可以在医药行业就业。相信教育部和卫生部不可能对此重大问题进行草率决策,肯定是有科学依据的。

既然如此,学校又何必杞人忧天,非要将这些学生劝退呢?背后的真正原因恐怕还是“歧视因素”在作怪吧。学校应当有教无类,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尤其应当特别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社会上有用人单位歧视这部分学生,学校应积极出面化解消除歧视,帮助学生就业才对。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学生的就业早已市场化,学生能否就业真正决定因素在于学生本人。因此,学校不能武断对学生的就业前景下绝对化评语,这是不负责任的。更不能以将来的就业情况为依据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不仅是违法的,更是荒谬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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