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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扩大适用领域的提案

更新时间:2005-03-01 19: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2786
手机版地址:建议将《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扩大适用领域的提案

一、案由

2005年1月17日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要不是乙肝病人,属于体检合格。政府带头摈弃乙肝歧视,这对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一个福音。但是,事实上,在乙肝歧视问题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招聘和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入学中仍然广泛存在。现在医学已经证明,乙肝的传染途径与甲肝完全不同,工作学习等普通接触和吃饭不会传染乙肝,况且还有安全廉价的疫苗,因此,歧视乙肝携带者,不让他们工作、学习是违反科学的,也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我国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为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保护这1.2亿人口的基本人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乙肝病毒者的体检合格判断只适用于公务员录用领域,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适用到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招聘和学生入学等领域。

二、案据

1、根据2004年2月7日《华商报》:研究生跳楼亡 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堪压力。2004年1月30日,西安某高校一名硕士研究生在宿舍楼跳楼,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该校有关部门已向媒体证实此消息,据称该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不堪疾病带来的巨大压力而走上绝路。

2、根据2004年4月1日《北京青年报》:2004 年广东东莞一工厂107名乙肝员工被炒。近日,广东东莞传出消息:在最近一次体检中,该市富阳针织厂2000多名工人中竟有677名工人被检查出患有乙肝大、小三阳。一百多名员工被分批辞退。

3、根据2002年04月11日《华商报》:乙肝女遭辞退绝望自杀。在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遂被单位强行辞退。再次应聘时,用人单位又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她,绝望之下,成都张女士吞下了一瓶安眠药……。

4、根据2005年1月22日《燕赵晚报》: 2004年年秋季,河北经贸大学强令50多名乙肝携带者新生休学,并已经有学生向河北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地坛医院为他出具了证明。诊断证明中写到:(张子华的)肝功能正常,是乙肝大三阳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上学和工作,可以集体生活。

5、根据2004年4月《京华时报》:王红艳在2004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顺利通过了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半导所)的复试和面试。但在体检中,她被查出乙肝“小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半导所以“有文件规定,凡是考生体检结果为‘大三阳’或‘小三阳’的,均视为不能被录取”为由,拒绝录取王红艳。

三、建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等联合发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作出相关司法解释,切实保障中国1.2亿人口最基本的劳动权、受教育权。具体建议做如下规定:

1、乙肝携带者公民与非携带者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在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等方面,应该得到和患有其他不影响工作的非传染性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的劳动者相同的待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在招聘中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如违反本条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处罚”。

2、 各级、各类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乙肝携带者学生。各级、各类中小学、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不得对乙肝携带者学生采取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退学、休学、隔离措施。规定不得入学时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如违反本条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教育部门进行处罚

3、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儿所不得以乙肝携带与否为理由拒收儿童入园、入托,但需要查验入园、入托儿童的计划免疫纪录。计划免疫记录不完整的儿童不得入园。幼托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普种乙肝疫苗。儿童入园、入托体检及儿童在园、在托期间的体检均不得进行乙肝标志物的普查。基于科研目的和医学调查目的的乙肝标志物普查,其具体结果及被查者携带状况不得向儿童所在幼儿园、托儿所泄漏。

4、体检结果为个人隐私,各类体检机构对体检只能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不得将体检具体内容泄露给被体检人所在单位。规定日常福利体检结果为个人隐私,并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泄露体检信息的法律责任。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日常体检结果属于个人隐私,医疗机构应通过机密函件的方式将体检结果寄给体检者本人,或者由体检者本人来医疗机构领取,如违反本条款,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做出司法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如在招聘中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属于歧视传染病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入学时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属于歧视传染病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建议商业保险公司开设乙肝相关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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