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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上海市第一起"乙肝歧视"诉讼案

更新时间:2007-03-08 19:42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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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肖春飞 仇逸3月7日报道:因为乙肝携带在求职时被拒录,23岁的大学毕业生陈某将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代理此案的上海广厦律师事务所的瞿坚律师6日表示: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当天已正式受理此案,这也是上海市发生的第一起"乙肝歧视"诉讼案。

陈某2006年7月毕业于江苏某学院的电子信息技术系,毕业前的2005年12月6日,他在校内举办的校园招聘会中应聘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过层层筛选,他顺利通过了系列考试,并于次日拿到了《录用通知书》,被正式录取到这家公司ME部门担任助理工程师工作,并就毕业后到公司正式报到后的税前薪资做出了约定。陈某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在无锡市中医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显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各项检测结果均正常。随后,他将体检结果及三方协议书邮寄给这家公司。2005年12月28日,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陈某出具解约证明,写明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与公司解除协议。陈某不得不再次走上漫漫求职路。

今年2月27日,陈某委托瞿坚律师将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到了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原告陈某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原告虽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属乙肝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而被告仅因为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而歧视原告,在原告初试复试均通过并已谈妥聘用条件的情况下拒绝聘用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使原告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128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瞿坚律师认为,目前中国有1.2亿的庞大乙肝携带者群体,普遍如本案的当事人一样,在就业上遇到歧视。在科学已经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的情况下,这种对于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是错误的,客观上会影响一个庞大群体的生计问题,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正当权益。(完)

Tags: 乙肝歧视  法院  诉讼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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