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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是就业门槛吗

更新时间:2007-04-25 22:52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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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岁的大学毕业生陈某因为乙肝携带在求职时被拒录,2月27日,陈某将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3月6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这也是上海市发生的第一起“乙肝歧视”诉讼案。

  “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引起了各方关注,众多乙肝携带者更是透过此案呼吁:我国的乙肝携带者多达1.2亿,占总人口的10%,近年来,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在就学、就业、社交等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遇到诸多歧视,给他们的人生蒙上层层阴影。这一庞大人群受歧视的现状应该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

  因为乙肝携带求职多次遭歧视

  陈某2006年7月毕业于江苏某学院的电子信息技术系,毕业前的2005年12月6日,他在校内举办的校园招聘会上应聘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过层层筛选,他顺利通过了系列考试,并于次日拿到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写道:“陈X同学:承蒙参加本公司之校园征才活动,经多方的评核,您已被正式录取,竭诚地欢迎加入ASUS的工作行列,共同为华硕的远景一起努力。”《录用通知书》表示他被正式录取到这家公司ME部门担任助理工程师工作,并就毕业后到公司正式报到后的税前薪资做出了约定。通知书同时告知陈某需要“择期自费至地市级医院进行体检”。

  当陈某看到血液体检内容中包括乙肝标志物乙肝表明抗原的检测时,他犯了愁,因为此前他就曾因为体检查出乙肝携带而被其他企业拒绝录用。陈某害怕同样的遭遇再次发生,但他还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到当地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陈某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各项检测结果包括肝功能均正常。他随即将体检结果及三方协议书邮寄给公司。

  2006年12月28日,陈某收到了公司出具的解约证明,写明陈某“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故按照协议书注明之相关规定,解除协议”。随后,三方协议书也被退回。他不得不再次走上漫漫求职路。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正当权益

  2005年12月,陈某登录了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该论坛有注册网友24万,被称为“乙肝携带者的精神家园”。陈某发现,众多乙肝携带者网友大多有着和他自己类似的受拒经历。在这里,他逐渐认识到,像他遭受的这样的拒录行为,是一种乙肝歧视行为,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

  2006年10月,陈某在肝胆相照权益版看到了一个帖子,得知肝胆相照论坛正在收集歧视证据。他毫不犹豫地将自己被昌硕拒录的证据寄给了权益版版主陆军(网名“金戈铁马”),他在给陆军的信中说:“作为一名乙肝携带者,希望我的行为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乙肝携带者,可以有助于推翻歧视,消除歧视,让越来越多的乙肝携带者不再遭遇就业歧视,让越来越多的乙肝携带者知道如何在‘肝胆相照论坛’的协助下通过理性维权,通过法律诉讼维护他们的合法就业权、就学权。”

  了解到陈某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反歧视之后,“肝胆相照论坛”和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共同成立了志愿者援助小组,他们协助陈某联系了上海广厦律师事务所的公益律师瞿坚,请他担任本案的代理律师。

  2月27日,陈某委托瞿坚律师将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到了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原告陈某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原告虽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属乙肝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而被告仅因为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而歧视原告,在原告初试复试均通过并已谈妥聘用条件的情况下拒绝聘用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使原告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1.2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瞿坚律师认为,目前中国有1.2亿的庞大乙肝携带者群体,普遍如本案的当事人一样,在就业上遇到歧视。在科学已经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的情况下,这种对于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是错误的,客观上会影响一个庞大群体的生计问题,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正当权益。

  被妖魔化的乙肝病毒携带者

  小时候不让上幼儿园、长大上不了大学、毕业了找工作难上加难,对于一个乙肝病人或携带者来说,人生的几大环节都有高槛。2003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有31个省、区、市的公务员均不招乙肝病毒携带者;2004年9月,山东省一所大学向58名查出携带乙肝病毒的考生发出劝退通知。2005年中华医学会发布了我国首次乙肝患者认知现状调查。调查显示:约有60%的患者在得了乙肝后彻底改变了自己的生活习惯。在家庭中,乙肝病人和子女或是伴侣的关系,都因为疾病发生了变化。47%的患者担心单位如果发现他们患有乙肝后会丢失工作,52%的患者由于乙肝失去了获得理想工作和学习的机会。

  疾病的折磨并不局限在身体的病痛,社会的歧视更带有彻骨的寒意!

  上海市肝病研究中心主任瞿瑶教授说:“有的病人甚至在得知自己得了乙肝后昏厥,一想到自己可能遭遇的歧视,就已经让许多患者丧失了生活的信心。”

  有专家表示,除了从事幼儿园教师、饮食行业等特殊职业要求,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不受到影响和限制。在国外,稳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住院无需住传染病病房,而是收治在消化道病房中。

  卫生部2006年9月颁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上明确表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而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早在1997年拟定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管理指南》也表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的餐饮业,不能担任托幼机构保育员。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均可正常就业,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工农商学兵各业、各类公司都不应拒绝接收这些人员工作,更不能因此而令其下岗或解雇。在工作场所不敢同室工作、不敢同坐一桌、不愿同看一份报纸、文件,不敢交谈甚至疏远、歧视、恐慌,都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缺乏认识而造成的不必要的偏激情绪和行为……

  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内容应纳入《就业促进法》

  在遭遇冷漠与歧视的同时,众多乙肝病人和携带者近年来也能感受到阵阵暖意:为他们争取平等地位的努力从未停歇——2003年,一份由1611位公民签名的“要求全国31个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对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建议书呼吁修改国内各省区市公务员招考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禁令。2004年,广东35名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国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2004年8月,人事部、卫生部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稿)》,并在网上征求意见;截至8月31日,共收到社会各界有效电子邮件3162封,其中75.7%涉及乙肝病原携带者的问题。

  2005年1月19日,全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施,特别明确了: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是合格的。

  陆军,是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谈起“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陆军表示:“近年来,我们发现,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精神不符的是,在公务员招录领域之外,许多地方的企事业单位,违背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关心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精神,在招聘过程中强制检测乙肝标志物,并将乙肝携带者拒之门外。我们认为要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权益,制定乙肝携带者平等权益的保护性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他呼吁:1.2亿乙肝携带者这一庞大人群受歧视的现状应该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我们呼吁立法部门能够把乙肝携带和艾滋携带列入《就业促进法》法律保护的范畴。

  无独有偶,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也建议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内容应纳入《就业促进法》。周洪宇表示: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各医疗机构保护、侵犯、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当对侵犯、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及责令改正,对泄露乙肝隐私的,可给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周洪宇还建议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开设与乙肝相关的险种。

    摘自《检察风云》2007年第8期

Tags: 门槛  就业  检察  乙肝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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