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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萃公司被指就业歧视:遭精神索赔5万元

更新时间:2007-07-11 11:2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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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浙江网7月11日电 (记者陈洋根)三次面试考核均顺利通过,最后却在体检结果出来后被拒之门外。昨天,乙肝病携带者陈丽(化名)以就业平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可口可乐生产商之一的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5万元。

  目前,江干区人民法院九堡法庭仍在对是否受理该案进行审查。据悉,这也是杭州第一起因乙肝歧视而引发的企业用工诉讼案。

  1非生产岗位拒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27岁的陈丽来自湖南,2001年毕业于当地某高校销售专业本科。今年1月31日,陈丽通过网站投了一份简历到“中萃公司”应聘“销售运作文员”一职。

  在通过随后的面试和上机测试以及第二轮面试和第三轮面试后,中萃公司人事部要求陈丽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告诉她只要体检通过就可以调档案签订劳动合同。

  短暂的兴奋过后,陈丽也非常担忧:因为她一出生就从母体染上了乙肝病毒,就是母婴垂直传播,到现在一直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小三阳)。陈丽担心乙肝病毒携带者会成为她进入中萃公司的阻碍,不过她还是心存侥幸:因为自己应聘的岗位是销售运作文员,根本不是国家限制的工种,或许不会受到歧视。

  2月25日,陈丽在电话中告知中萃公司人事部,她的体检结果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小三阳),但肝功能正常。

  第二天,陈丽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到了中萃公司。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看了体检表后,又给公司医务室医生打了电话,随即告诉她,因为乙肝病毒携带的原因,不能录用她。

  2不幸遭遇得到网友支持

  回到家里,陈丽颓废到了极点,在求学求职过程中,因携带乙肝病毒,陈丽遭到了很多坎坷。

  大学一年级时,学校在一次体检之后将结果张贴在校园里面,陈丽听说后,自己不敢去看体检结果的公布栏。毕业后,陈丽来到杭州,然而求职却处处碰壁,天天买报纸看招聘栏目,后来因为不能顺利进入大公司,决定先想法养活自己。

  2003年4月,陈丽进入一家药品销售公司,做销售助理。其间公司也体检过,结果没有公布,也没有说要解雇她。

  在乙肝携带者困难的就业环境下,能够遇到这样的公司,陈丽一直很感激,更加努力工作。但事与愿违,公司在今年1月出了意外,大部分员工被裁,陈丽也被公司采取暂时放假的措施,每月只有很少的生活费可以领取,而且公司没有通知要等到什么时候。为了生活,陈丽开始重新找工作。

  在被“中萃公司”拒用后,陈丽把自己的遭遇写在著名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上,并很快引起共鸣。

  在论坛里,陈丽了解到,乙肝不会通过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传染,也了解到用人单位拒录乙肝携带者是一种违法的歧视行为。陈丽决心依法讨还公道。

  在详细了解陈丽的遭遇后,“肝胆相照论坛”的版主和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公益律师团队进行了仔细研判,决定协助她进行反歧视维权诉讼。

  3“中萃公司”否认就业歧视

  昨天上午,陈丽委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杨吉律师和被誉为“中国民间护肝第一人”的杭州女作家赵玉泓,将杭州中萃公司告上了法庭。

  杨吉律师认为,企业拒录乙肝携带者违反科学、违反社会公德,同时也违反了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杨吉赞成陈丽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赵玉泓,网名“蓝色百合”,杭州作家,长期从事乙肝科普工作和反歧视工作,被誉为“中国民间护肝第一人”。赵玉泓认为,在我国,歧视现象大量存在,很多乙肝携带者受到歧视之后忍气吞声,陈丽能够拿起法律武器反击歧视,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赵玉泓同时认为,在我国的许多法律中还存在着对乙肝携带者的不合理歧视,例如《食品卫生法》错误地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餐饮行业。“这样的法律至少有20部之多,这些法律应该早日进行修订。”

  对于陈丽的说法和起诉,中萃公司怎么看待?记者首先和“中萃公司”公共关系部取得联系。“公司员工手册里明确规定乙肝携带者不得上岗。”中萃公司公共关系部的田经理说,他们不知道陈丽向法院起诉的事情,具体招聘情况应该找人事部。

  “我们没有听说过陈丽这个人。”“中萃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楼岚一开始这样回复,不过她随后又表示,公司在招聘销售运作文员时并没有设置“乙肝”这个门槛,具体人员录用根据求职者整体条件、面试结果,结合岗位需要决定。“即使体检合格也不意味着就能进入公司。”楼岚说,这和公务员录用差不多,同一职位有多名面试合格者,经过体检后,体检合格者之中也只能有一名最终被录用。

  至于陈丽起诉一事,楼岚表示,公司并没有收到法院传票,因此暂时不便发表意见。

  (一)“乙肝歧视第一案”原告胜诉

  2004年4月,备受媒体和法学界关注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在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可撤销内容。

  张于当年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在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2003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

  (二)劳动部、卫生部出台《意见》

  今年5月,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三)最高立法机关重视消除就业歧视

  6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大家在发言中强调,就业促进立法要坚决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种种就业歧视中,乙肝歧视问题受到许多人的特别关注。有人在意见中指出:“我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优秀人才求职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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