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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就业歧视可向法院起诉

更新时间:2007-09-03 17:29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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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招本地户口”、“男性优先”、不招属狗的员工……就业歧视五花八门无处不在,日前通过的就业促进法特别设立公平就业专章——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引人关注的是,就业促进法特别设立公平就业专章,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别歧视等各种就业歧视作出约束性规定,遭受就业歧视可向法院起诉。

  1 “乙肝歧视”未入法

  作为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碰壁是小陈在就业中经常遭遇的事。这名来自湖南的小伙子对记者说,在深圳他先后换过五六个工作,每次出门找工作,心理压力都特别大。大部分的单位虽然并没有明文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要求体检几乎是一个惯例,结果可想而知,多半被人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小陈对记者说,他十分关注本次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希望把反“乙肝歧视”写入法中,不过最终“促进法”并未明确写入,只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不过,小陈认为,文中虽然没有“乙肝”两个字,但事实上也把像他这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计入其中,他觉得今后的求职道路可能会光明点。据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6月27日发布了的一份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近八成的跨国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96%的外企公司入职招聘要进行乙肝检测。而广东省肝脏病学会组织的乙肝病毒感染者就业情况调查也显示,90%以上的乙肝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均受不同程度的影响。

  2 就业歧视屡见不鲜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早已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过在我们的生活中,就业歧视事件屡见不鲜。

  去年三亚市人民医院公开向社会招聘护士,一名身高不到158厘米的女孩报名时,遭到医院的拒绝,原因是她太矮了,这名女孩回家后流着眼泪告诉父母:“自己白读了3年大专,竟然连名都报不上,如果连招护士都要看身高、脸蛋,那读书又有什么用呢?”

  日前,国家大剧院招聘启事中明确规定应聘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户口,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黄元健因此以“户籍歧视”为由,将国家大剧院告上了法庭。黄元健在自己的诉状中称,“被告发布的招聘公告不符合宪法精神,有悖于公序良俗,并且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是典型的户籍歧视。”

  最让人感到奇异的是,上个月,深圳一名姓廖的先生因为生肖属狗,被一家招聘单位拒绝,称他们公司不招属狗的员工。而有的企业招工时规定,不招属鸡的。因为老板属狗,招属鸡的员工可能导致“鸡犬不宁”、“鸡飞狗跳”局面,会堵塞财路。

  3 就业歧视五花八门

  今年早些时候,宝安区沙井一家港资塑胶五金公司打出招聘启事,明确表示“以上所有职位江西(人)、河南(人)勿试。”媒体介入后,厂方对此表示了歉意,称工作人员一时疏忽所致,并解释说,之所以适当控制上述两省籍贯求职者,是因为该厂大多员工来自这两省,老乡观念强导致管理上有难度。

  这是就业中典型的户籍歧视、地域歧视。而事实上,就业中,这样那样的歧视处处存在。随便翻开一份招聘启事,比如近日香港卡连×国际有限公司的招聘:“副总经理1名,要求男性,大专以上学历,40岁以下,5年以上相关本职工作……英语翻译2名:要求女性,年龄:25-32岁,形象佳,本科以上学历……”这样的招聘可能谁都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对,是再“正常”不过,站在公司的角度考虑,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要求,也是可以理解的。相反,如果没有这些限制,那才是咄咄怪事。

  但是,如果站在就业者的角度,我们就会发现这份招聘启事是有很大“问题”的,包含了多种歧视。比如招聘副总经理,要求“男性”,那么就是拒绝女性,是一种明显的性别歧视;“大专以上学历”,是一种学历歧视;“40岁以下”,是一种年龄歧视;“5年以上相关本职工作”,是一种经验歧视。这些限制,把相当多的另一部分人拒绝在门外,有失公平。我们可以简单地设问:这个岗位女性就干不好?41岁就不行?4年的经验就不够,等等,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再比如,招聘两名翻译,不但提出了性别、年龄、学历的要求,更要求“形象佳”。大家知道,长得怎么样,那是天生的,虽然可以通过做手术的方式得到部分解决,也听说过有的女同志因为长得不好,找不到工作,只好去做美容手术的。但是,能做手术的毕竟是少数,而且手术也不一定就能做好,做失败了呢?难道我长得差点,工作的机会都没有。这属于典型的相貌歧视。

  4 遭遇就业歧视可提起诉讼

  所谓就业歧视,就是单位在招聘用户籍、性别、年龄、长相、学历、经验……等作为标准,对人进行分类,然后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政策,允许某一部分人进入,而对另一部分人进行限制。不过如果以后在你身上发生类似歧视的事情,你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据报道,今年早些时候,一名李姓的求职者称,诺基亚东莞分公司在一次公司安排的体检后,取消了雇用他的计划。李先生就此向东莞一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令诺基亚雇用他,并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赔偿费。不过此事发生在就业促进法实施之前,目前事情的进展还不得而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今年的3月25日至4月25日一个月的时间,就业促进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有相当比例的意见反映就业歧视的问题。可以看出,在就业领域中,就业歧视形成了一个社会性问题。他说,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包括全体劳动者,共同努力,并依照现在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来办。同时,这部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5 用人单位要有社会责任

  在一个个的人才招聘会上,我们发现,总是有熙熙攘攘的求职者。有男人和女人,有的已过不惑,有的稚气未脱,有的长得高些,有的长得矮些……他们都面对着一个共同竞争的人才市场。但在激烈竞争的背后,用人单位划出的一道道就业歧视的门槛,让许多求职者难以逾越。

  “男性优先”、“限招本地户口”、“要求身高1.75米以上”、“本科以上学历”、“面容姣好”等,以现代社会许多单位的招聘标准,拿破仑、鲁迅等生活在今天都难以找到工作。

  有评论认为,在求职者无奈而又苦恼的背后,更多的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滥用和社会责任观念的缺失。“这么多人求职,我干嘛不抬高门槛找一个年轻漂亮、学历高的秘书?”“我们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为什么要招女工?难道以后替她养孩子吗?”“我们是生产企业,就是要多招熟练工,难道还招生手不成?那不是把自己变成培训学校,为别人做嫁衣吗?”这些心态无疑使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演变成一种必然选择,进而更加抬高了劳动者的就业门槛。

  有专家认为,就业歧视并非单纯的企业用人自主权问题,而是涉及到社会公正的大问题。当前反对就业歧视,除了要加大法律处罚力度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化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等社会责任观念,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促进劳动者真正追求到公平就业的机会,跨越竞争形成而非人为设置的就业门槛。

Tags: 起诉  法院  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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