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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首例“乙肝歧视案”昨立案

更新时间:2009-04-09 16:41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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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被查出患乙肝遭辞退,被解聘者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

  新员工王卓(化名),在单位安排的体检中被查出患有乙肝,而遭到了单位的解聘。认为遭遇到歧视的王卓为讨个公道,将甘肃某国企下属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这起甘肃首例“乙肝歧视案”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查出患乙肝研究生遭辞退

  现年24岁的王卓,是甘肃某大学硕士研究生。2008年6月,王卓与甘肃某国企签订就业协议,并被安排到该单位下设的公司工作,并与下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2008年8月,该国企组织新进来的员工上医院体检,体检结果出来后,该单位认为王卓的体检结果有问题,从2008年10月初至今,单位始终不给王卓安排工作,2008年11月底,国企将下属公司开出的离职通知单交给了王卓,明确表示因王卓体检中查出乙型肝炎(大三阳)与其解除合同。

  感觉受歧视状告单位讨工作

  为了给自己维权,2009年初,王卓向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结果却不令人满意,他又将甘肃某国企下属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他认为,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甘肃某国企下属单位不合理履行劳动合同,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

  《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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