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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讨要“就餐权”获赔两万元

更新时间:2011-12-14 10:36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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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禁止乙肝携带者食堂集体就餐案调解结案

  法制网北京12月12日讯 记者 万静 本版7月12日报道的《乙肝携带者讨要“就餐权”法院立案 》今日有了最终结果,因禁止乙肝大三阳员工到食堂就餐并将其辞退,国内500强企业——河北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12月12日,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告王华阳(化名)达成和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原告撤销起诉,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2万元。

  至此,全国首例维护就餐权案尘埃落定。

  福利体检发现乙肝大三阳,被禁到食堂集体就餐直至被辞退

  2010年2月,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始福利体检,体检包括乙肝五项及肝功能。3月3日公司总务部职员李建梅通知王华阳到公司医务室复检。3月4日上午,王华阳参加完复检后,公司运营监管中心负责人李瑞峰,以及李建梅找他谈话。他们告诉王华阳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要求王华阳回家治病。王华阳予以拒绝。两人又要求他不要到食堂集体就餐。王华阳据理力争称,乙肝大三阳只是携带乙肝病毒,并不是真正的的了乙肝,能够正常生活、工作。乙肝的三种传播途径表明吃饭、工作都不会传染。但他的话未被长城公司接受。随后,王华阳的饭卡被公司挂失,不能在食堂吃饭。

  2010年3月5日上午,公司运营监管中心副经理许全胜,人力资源部科长刘冠杰告诉王华阳,乙肝大三阳不符合长城企业文化和相关制度,要他尽快离开。等王华阳回到办公室,发现自己的工作账号此时已被IT部取消。

  起诉状告公司维护就餐权,经法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2011年5月24日,王华阳委托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李方平向河北保定市南市区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乙肝携带者到食堂集体就餐侵犯一般人格权为由,将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王华阳认为,2002年联合国发布的《联合国全球协约》规定“杜绝在用工与职业方面的差别歧视”。长城公司作为号称拥有三万八千多名员工并在香港上市的跨国公司,其下属企业却没有履行应有的企业社会责任,粗暴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人格尊严和平等就业权。他请求法院确认长城汽车的乙肝检测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请求确认长城汽车不允许其在公司食堂用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并要求长城汽车书面道歉、并赔偿直接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此前,王华阳曾委托朋友向保定市南市区法院以长城汽车公司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提起诉讼。南市区法院认为此系劳动关系纠纷,经劳动仲裁后再次提起诉讼。但南市区法院一审仅判决长城汽车赔偿其一个月工资,并未对乙肝侵权事实作出审查,王华阳于是又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法官多次调解,原告王华阳与长城公司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王华阳放弃诉讼,被告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其2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我们双方都带着诚意来解决问题,我对这个结果比较满意。”原告王华阳说。

  专家观点:呼吁社会了解正确乙肝知识和法律规定,平等对待乙肝携带者

  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论坛法律版版主杨占青认为,早在2006年9月,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第二条就明确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因此,禁止乙肝携带者到食堂集体就餐是没有医学依据的,同时也很容易伤害乙肝携带者情感。

  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指出,近年来,国家对乙肝携带者受歧视的问题特别重视,不断出台保护乙肝携带者劳动就业、入学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乙肝携带者在就业、入学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该遵纪守法,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平等对待乙肝携带者。禁止乙肝携带者到食堂集体就餐与法律政策中平等对待乙肝携带者的精神相悖,是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希望政府加大对乙肝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力度,也呼吁社会各界尊重乙肝携带者平等参与社会的各项权利。

Tags: 就餐权  和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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