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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罚款能遏止就业歧视?

更新时间:2007-11-10 22:55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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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克杰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规章明确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如果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这是首次对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制定的经济罚则。(11月8日《法制日
报》)

  规章除了明确禁止乙肝歧视外,还明文禁止性别歧视、残疾人歧视、农民工歧视及任何形式带有歧视内容的招聘广告,并规定了处罚内容。应当说,劳动保障部及时立规细化法律内容,明确就业歧视情形,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将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是值得欢迎和肯定的。

  然而,纵观整个规章的内容,笔者发现,在“罚则”一章中,对许多违法行为的处罚,除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都规定“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此,不免产生一个强烈疑问,即区区1000元罚款能遏止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吗?为什么制定的不是行政法规,而是一个部门规章?

  一个时期以来,用人单位“独创”了许多就业歧视方式,其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性别歧视、以身体不健全为由的残疾歧视、以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乙肝歧视和以户籍为标准的农民工歧视,较为普遍,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成为人力资源市场的一个顽症,影响了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统一有序,公平竞争,反对歧视,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呼唤和共识,为此推动了《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出台。两部法律充分肯定公平就业、反对任何形式就业歧视的原则,为行政执法和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武器。

  对就业歧视行为的严厉处罚,既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也是遏止和消除就业歧视现象的必然要求。不过,处罚力度将直接关系到执法的效果和法律的威力,也关系到能否有效遏止用人单位实行就业歧视的行为冲动。如果处罚不够严厉,轻描淡写,让违法者感觉不到“肉痛”,那么,就不仅不能有效遏止就业歧视,反而会助长就业歧视之风。依笔者看,对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等违法行为,仅规定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明显过小,特别是对那些财大气粗的用人单位来说,1000元罚款简直是九牛一毛,岂能发挥惩罚作用,连挠痒都算不上。何况,规章本身的法律效力就不高。

  总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规不仅效力低,而且“罚则”是有明显缺陷的,1000元罚款无法保证法律的威慑力,而处罚力度过小则必然影响规章的实施效果,进而让法律的权威打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因此,笔者并不看好这个新规章,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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