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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岳麓区法院审理一起“乙肝歧视案”

更新时间:2017-08-04 11:5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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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长沙8月3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常研)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乙肝歧视”案。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被告长沙某公司补偿原告李某某各类损失5000元。
2017年5月,原告李某某应聘被告长沙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职位,并顺利通过初试、复试。复试后,公司当场表示录用李某某,并告知李某某基本工资情况、福利待遇状况等等。随后,李某某前往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入职体检。在这次体检中,李某某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被公司拒录。
李某某认为长沙某公司以自己患有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并因此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讨回应有的权利和尊严,李某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院。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

“乙肝歧视”,是因为许多人对于乙肝相关知识了解不足,而滋生和助长的疾病歧视。我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一些单位仍然变相检查乙肝等指标,甚至寻找别的理由拒签肝炎病原携带者。
法官提醒,有关乙肝就业歧视,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二是以用人单位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入职体检查出小三阳被拒录用 遭“乙肝歧视”获补偿五千
2017-08-03 11:06:44 来源: 红网(长沙)

歧视问题在职场中并不少见,或对性别,或对疾病,甚至连星座都成了一种偏见。最近,长沙的李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因为体检报告显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招聘公司将她拒之门外。感觉被侮辱的李小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最终获补偿5000元。
现实中遭受就业歧视的人不少,希望他们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应有的权利和尊严。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常研 实习生 刘永强 赵诗雨 长沙报道
“这是我第一次意识到自己和别人不一样。”提起最近的一段经历,25岁的李小姐仍感觉备受打击。今年5月,李小姐应聘长沙市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职位,没想到在入职前遭到对方拒绝,理由是她的体检报告显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李小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8月2日,记者从岳麓区法院了解到,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该公司补偿李小姐各类损失5000元。

应聘在指定医院体检,未被告知具体项目

2017年5月,正在求职的李小姐通过招聘网站上传了简历,没多久就接到了长沙某公司工作人员周某的电话。“对方在招人力资源专员,觉得还不错就打算试试。”李小姐说,确定初步意向后,该工作人员向她发送了面试邀请,邀请她在5月19日下午前往公司面试。
5月19日下午,李小姐按照约定前往该公司面试,顺利过了初试,3天后又成功通过了复试。“复试结束后公司负责人表示当场要录用。”李小姐回忆,当时负责人向她告知了基本工资情况与福利待遇,双方达成了合意。按照公司要求,入职前李小姐需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之后再办理入职手续。
可李小姐没想到,就是这份体检报告打破了她平静的生活。5月23日,李小姐前往该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在表明是长沙某公司要求的入职体检后,医院工作人员给李小姐做了各项检查。“当时这些检查内容连具体的明细都没有,我都不知道哪一项是在检查什么。”李小姐称,以为就是最常规的项目检查,并没有太在意,也没有拿到体检报告。当天上午9时许,她打电话告知该公司,之后便回家等待入职。
遭拒因要在一个锅里吃饭,被拒绝录用
当天17时,李小姐在微信里收到了公司工作人员周某的好友申请,然而,接下来的对话却让她很生气。周某告诉李小姐,她的体检结果显示患有乙肝小三阳,也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为要在一个锅里吃饭的缘故,公司不会录用她。
“我跟家人在一起吃饭这么多年也没事,但也能理解,如果大家介意我也可以跟大家分开吃饭,或者不在食堂吃饭。”李小姐称,知道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并非乙肝患者,而且每年都会定期检查,之前从未因为这个而影响生活。最让李小姐愤怒的是,她完全不知道该单位的体检项目中有乙肝病毒检测项目。“我当时还问过他们体检需要检查哪些项目,对方说不清楚,医院方也没有告诉我。”李小姐告诉记者,这并非自己第一次经历入职体检,此前也都没有进行乙肝病毒检测。
“下一步可能还会告医院,我后来多次找医院才拿回了体检报告。”李小姐说,体检报告里写明检查乙肝需要本人签字,但是她没有签字。
让李小姐感到安慰的是,在被该单位拒录后不久,她成功入职了另外一家公司,“这家公司也有体检,但是体检项目都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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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开展乙肝检测
“乙肝歧视”,是因为许多人对于乙肝相关知识了解不足,而滋生和助长的疾病歧视。早在2010年2月10日,当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我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有关乙肝就业歧视,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二是以用人单位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Tags: 乙肝歧视  拒录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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