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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男童感染乙肝将医院告上法庭

更新时间:2015-11-03 14:27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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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岁男童感染乙肝 将医院告上法庭

  小军是一个四周岁的男童,却已和安徽省立医院打了2年官司。原来,母亲周女士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小军(化名)出生后被诊断感染了乙肝病毒。小军的父母怀疑,医院未给小军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因为医院没有在“新生儿首针乙肝免疫球蛋白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的乙肝免疫球蛋白一栏签字。医院承认因失误忘记登记,但是已为孩子进行了注射。日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重审了此案,将择期宣判。

  孩子感染乙肝

  2010年底,周女士怀孕了。兴奋之余,两口子又有一些忐忑不安。原来,周女士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很担心孩子也会被感染。

  2011年7月份,周女士选择去安徽省立医院分娩。周女士告诉安徽商报记者,入院时,她将自己的产检和患病情况如实告诉了医生。当年7月20日,周女士经剖腹产生下了小军。

  孩子出生后第42天,周女士带着宝宝去社区医院做检查。当时,医生疑惑地问周女士,“疫苗接种登记卡上为什么没有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注射记录”。听了这话,周女士心中“咯噔”一下,开始担忧起来。 2013年上半年,小军经常生病,周女士带他去安医二附院检查。遗憾的是,小军被确诊感染了乙肝病毒。

  家长起诉医院

  周女士说,当时,她曾去医院追问,但并未得到令她满意的解答和处理。

  2013年6月,周女士聘请律师,将省立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状中,小军和父母提出了3项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医疗过错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以及终身因治疗乙型病毒肝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此费用以评估鉴定为准);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分娩所花费医疗费用7324.48元;3、本案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含鉴定费、评估费)。

  2014年10月份,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曾一审判决小军败诉,驳回他的全部诉请。随后,小军提起上诉。经合肥中院裁定,案件被发回重审。

  日前,庐阳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为何没记录

  院方:护士交接班时忘记登记

  庭审中,小军的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份新生儿首针乙肝免疫球蛋白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试图证明医院没有对小军接种乙肝免疫球蛋白,存在过错。在原告看来,登记卡应该作为儿童是否接种乙肝免疫球蛋白的一种证明。

  医院代理律师说,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当天的护士交接班时因失误忘记登记。医院方认为,虽然没有签字,但是“登记卡”只是接种后的一种事后登记措施,不应作为是否接种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唯一依据。

  能否阻传播

  院方:不能百分之百阻断传播

  医院出具了医生的医嘱电子病历和医生的情况说明,结合知情同意书、医嘱和病历等证据,表明省立医院对于小军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没有任何过错行为;小军代理律师认为,医生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书面证明不能采纳认可。

  
此外,医院出具了乙型肝炎的母婴传播和医嘱单的规定,认为母婴垂直传播发生率为85%~90%,而乙肝免疫球蛋白不能100%阻断传播;小军代理律师认为,医院的说法与司法意见书的结论是不相符的,“接种了乙肝免疫球蛋白,即使原告之母是乙肝携带者,也可以很大概率地阻断传播概率”。

  专家:医院需证明给孩子注射过

  安徽省律师协会医疗与交通事故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彭学斌律师认为,在这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核心问题是医院是否给小军注射了乙肝免疫球蛋白。对医院而言,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给小军注射了乙肝免疫球蛋白。同时,因案件中涉及到证人。彭学斌律师认为,证人证言如果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可以认定为是医院的利益关联人,显然是对医院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Tags: 免疫球蛋白  感染  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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