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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道] 《安徽省医疗药品质量管理办法》出台

更新时间:2003-12-13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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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徽省医疗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出台
[记者] 胡朝辉
【导语】
前不久,我们栏目播出了《乙肝治疗真相》系列报道,对合肥市部分国家非营利性医院内出现的非法个人承包租赁门诊进行了调查。随后,安徽省卫生厅发出通知,要求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营利性合资合作项目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全部中止或分立为独立法人。近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紧急联合省卫生厅再次下文,从明年1月1号起,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将实行更加严格明确的管理办法。
【正文】(上非编)
该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以及所有企事业单位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不得购买和使用《安徽省个体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医疗机构不得购进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此外,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销售行为: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等,向患者提供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药品;以协定处方的形式,采取一方多用的办法销售中药饮片及其制成品;以邮寄的方式销售药品;以义诊、义卖、咨询、试用、验证等名义销售药品等。
医疗机构在药品调配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时,应当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发现质量可疑药品,应当停止调配使用,并及时送药品监督部门设置或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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