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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天津案显示"乙肝歧视"仍在继续

更新时间:2006-08-02 23:45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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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底,西南交通大学2005届毕业生小杨(化名)因不满单位以查出其携带乙肝病原为由单方面“解约”,将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告上法庭,引发了天津首例“乙肝歧视案”。

就业“乙肝歧视”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早在2003年,乙肝病原携带者张先著因在公务员考试中被拒绝录用,将安徽芜湖人事局告上法庭并胜诉,被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2005年,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将“乙肝病原携带视为合格”。然而,在公务员招考之外的广大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现象依然层出不穷。

体检查出“携乙” 大学生遭单位“撕约”

今年25岁的小杨来自四川农村,是西南交通大学2005届毕业生。记者联系到远在成都的小杨,据他介绍,2005年7月10日,自己按照三方就业协议来到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报到并开始正常工作。7月底,单位组织的体检结果显示,自己乙肝五项显示为小三阳,肝功能正常。
“体检结果出来后,单位领导要求我和另外三个同学(一个小三阳,两个大三阳)把饭菜装好带回宿舍吃。”小杨气愤地说,“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单位要将我们隔离到一个专门的房间里面住,由于我们坚决不同意最后才没有。”
后来,单位又带他到天津市传染病医院进行DNA复查,结果显示DNA呈阴性,肝功能正常。然而,单位却以小杨患有乙肝为由,于2005年8月单方解除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并将他的人事档案退回学校。
“我屡次三番找到设计院的领导,或是打电话,或是发电子邮件,说明上面的情况,但是,他们依然明确表示拒绝恢复协议。”小杨失望地说。

怒上法庭讨说法 单位称解约不违规

在无奈和绝望中,小杨在全国最著名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上倾诉了自己的遭遇,引起了近20万网友的热烈反响。在众多网友的支持和鼓励下,小杨决定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讨个说法。
2006年5月24日,小杨以用人单位违约为由将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起诉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代理律师、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李方平认为,乙肝病原携带者并不等同于乙肝病人,小杨的身体状况符合被告单位设计工作的要求,但被告以小杨为乙型肝炎病人为由单方面解除协议的做法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违反了协议的有关规定,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精神赔偿一元以及违约金、工资损失等共计20101元。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立案。
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人力资源部一位负责人则认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写明,如体检遇到不适合工作性质或严重的疾病,毕业生将被退回。初检的天津市第三医院的答复是小杨等毕业生患有乙型肝炎,因此与他们解除了用人协议。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即使小杨只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但研究院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解除协议也并不违反国家规定。
天津市传染病医院的袁大夫表示,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其肝功能正常,除不能从事食品和婴幼看护工作,不影响其从事其他领域的工作。

1. 2亿“携乙”群体 歧视背后是对就业权的漠视

人事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国约有1.2亿人是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来自社会歧视却使他们遭受着精神的重大折磨。
2003年4月,浙江大学生周一超因乙肝“小三阳”而体检不合格落选公务员持刀将人事局干部刺死,震惊全国。在社会舆论的疾呼下,2004年8月,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出台,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5年1月20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颁布,正式将“乙肝病原携带视为合格”。
然而,在公务员招考之外的广大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现象依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广大乙肝携带者的正当、合法的劳动就业权利。据“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陆军介绍,肝胆相照论坛上每天都有乙肝网友倾诉自己就业被歧视的遭遇。
据中华医学会2005年1月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由于社会对乙肝的误解,52%的乙肝患者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我国著名的肝病防治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刘耕陶研究员曾痛心地疾呼,肝病已经演变成一种严重的“社会病”,乙肝病原携带者有许多优秀的人才,社会不给他们施展能力的舞台,将是巨大损失。

消除“乙肝歧视” 除了科普宣传更要法律保护

“要消除‘乙肝歧视’首先还得纠正社会对乙肝传播的一些误解。”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魏泉对记者说,由于受对乙肝的科学认知水平限制,特别是受一些医疗单位和药商无限制地夸大乙肝危害的影响,社会上普遍对乙肝有一种恐惧心理,生怕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呆在一起就会立刻传染给自己。
魏泉认为,要解决就业领域广泛存在的乙肝歧视问题,首先要加大乙肝的科普宣传工作力度、纠正人们对乙肝传染渠道的一些误解。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刻不容缓地完成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法律保护,因为当前还没有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状况了解权,却没有任何限制。陆军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没有立法予以管制,劳动仲裁部门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均不予受理,这将使得用人单位滥用这一知情权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我和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单位的做法是一种‘显性歧视’,所以我能起诉它。但是许多乙肝病原携带者是在招聘阶段就被‘隐性歧视’淘汰了,只能苦水自己咽。”小杨说。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方面严重滞后,需要在立法上在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予以明确规范,不仅要将乙肝携带信息作为个人隐私加以保护,而且还要明确界定歧视的定义、范围以及歧视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教育以及其他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机会,并明确对在就业方面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
“给我们一片平等的天空!”一位乙肝病原携带者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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