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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应在相关法律上将乙肝“非歧视”原则具体化

更新时间:2006-10-27 17:39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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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应在相关法律上将乙肝“非歧视”原则具体化


  最近两年,如何消除高校对乙肝病毒携带新生的歧视,成为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副理事长王钊的一块心病。

  目前,乙肝在我国人群中的携带率近10%,乙肝长期携带者1亿多。乙肝歧视由来已久,但王钊发现,近两年来,乙肝携带者学生被学校休学的现象频频见诸报端。这些事件往往规模大、涉及的学生人数多、社会反响强烈。她说:“过去两年中,各地的多名学生向我们求助,引起了我们的重视。”

  乙肝歧视已成严重社会问题

  对上述现象,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给予了高度关注。随后他们发现,高校的乙肝歧视现象的消极影响,已不仅仅限定在校园内:休学导致了乙肝携带者学生的学业中断,部分同学甚至就此而失去了回到学校继续学习的机会,人生之路因此而改变;表明高校校医院和学籍管理部门对乙肝缺乏了解,不清楚应当如何对待乙肝携带者学生,校方在面对这个问题时也感到困惑;在休学事件发生后,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如何处理这类事件也不是很清楚,也感到困惑。

  “最严重的是,这类事件在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当中,引起了无形的乙肝恐惧情绪,公众认知为之困惑。”王钊说,乙肝携带者学生被大规模休学现象,涉及到这一青年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高校公共卫生政策,也涉及到社会文明建设和社会价值观的进步,“是一个亟待重视并亟待给出明确解决对策的问题”。

  强制休学侵犯教育平等权

  事实上,医学上早已确认: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相对正常,不等于乙肝病人,体力上与正常人无异,也不妨碍他人接受教育。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中,乙肝病毒携带者与其他人接触不会发生传染。

  “强制休学,是对公民教育平等权的侵犯。”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成铭对法律上有关规定作了列举:《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4年)规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其中包括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对照李毅的遭遇,杨成铭认为,从法律上讲,强制休学行为侵犯了李毅同学的教育平等权。“从法律后果上看,这种侵权会影响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将使一个家庭持续贫困,损害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全面进步,乃至国家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相关法制建设亟待跟进

  “肝胆相照论坛”是一家关注并维护乙肝携带者正当合法权益的乙肝公益网站,负责人之一陆军在同网友的交流中,发现大学新生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强制休学的情况,在新疆、河北、云南、四川、山西等不少地方均有发生。

  在为受害者依法维权的大量实践中,陆军深切地感受到:乙肝歧视作为一种近年来集中出现的社会现象,缺乏明确的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各个相关方也都没有成熟的行为模式来应对,使得这种现象无法有效地预防。

  “而且,一旦歧视事件发生后,也无法有效地干预和援助,难以得到圆满解决。”陆军表示,乙肝携带者学生被强制休学现象,关键是相关法制建设要跟上,从全局上预防这种现象的发生。

  作为全国政协常委、苏州大学教授朱永新认为,应在相关法律上,将“非歧视”原则具体化。他曾提出一项提案,建议对2004年12月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具体化。希望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乙肝表面抗原属于公民隐私权,不得入学时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如违反本条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教育部门进行处罚”。

  2005年1月,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将乙肝病原携带者判定为合格。王钊说:“这是一个好的迹象,也希望高校中早日消除不应有的乙肝歧视。”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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