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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

更新时间:2011-02-14 08:24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6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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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机构就业体检禁止提供乙肝检测服务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入职查乙肝 卫生部再下禁令(追踪报道)
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提供乙肝项目检测

李秋萌 赵鹏 《 京华时报 》( 2011年02月13日 第 004 版)
本报讯 (记者李秋萌 赵鹏)“就业体检禁查乙肝”的禁令在2月10日执行满一年,但有关机构的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逾六成大型国企入职仍查乙肝。本报昨天报道了这一消息。当天,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

卫生部办公厅表示,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检测乙肝项目,甚至侵犯应聘者隐私权。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卫生部向各地卫生部门下发通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

首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等三部门在去年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同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卫生部强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违规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马上就访

医疗机构违规查乙肝将严惩

昨天,记者以应聘者的身份,致电多家大型企业询问“乙肝小三阳”是否可以被聘用,部分企业态度含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相关人员表示,虽然知道乙肝病毒在日常接触中不会传播,因公司内人口密集、有宿舍和食堂,“不提倡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有企业表示,在员工上岗前会进行企业内部体检。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表示,调查报告中称,六成以上的企业只是表示入职体检“要查乙肝”,但其是否真正进行了相关入职体检、且以何种方式进行体检尚需调查。

针对部分企业通过内部体检的方式“暗度陈仓”,邓海华表示,不论入职或入学的体检者是否“自愿”,医疗机构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禁止为一切入职入学机构开展体检服务”的要求,对违规体检的医疗机构,卫生部门一经查实,将严惩不贷。

>>北京情况

单位违规查乙肝可罚款千元

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毛羽表示,去年三部委通知下达后,北京市体检中心立即将“乙肝项目”从体检内容中删除,如果单位或学校提出“给员工或学生查乙肝”的要求,中心工作人员会主动与其沟通,并明确告知这种要求是违法的;如果有单位坚持要求查乙肝,体检机构将会终止对其提供体检服务。

毛羽表示,目前,对此项要求的检查已经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的常态管理。截至目前,12320公共卫生服务电话尚未接到相关体检机构违规在入职入学体检中检查乙肝的投诉。今后不论是社会监督还是群众举报的途径都将保持畅通,卫生部门将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体检工作的检查力度,一旦发现有违规违法情况者,将视情节进行处罚,甚至将吊销该机构的许可经营资质。

北京市人社部门表示,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本市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求职者遇到相关问题可通过12333人力社保咨询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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