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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8项内容

更新时间:2003年01月18日00:00:00    作者:战胜乙肝网    文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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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8日00:5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 张建平)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7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规定,8项内容被禁止出现在医疗广告中。

  这8项被禁止的内容分别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就“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这个规定的有关条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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