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战胜乙肝 > 乙肝歧视 > 体检标准 >

湖南:办健康证仍需体检乙肝项目

更新时间:2009-08-07 11:02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8442
手机版地址:湖南:办健康证仍需体检乙肝项目

我省办健康证仍需体检乙肝项目
--法律已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从事餐饮业;省卫生厅疾控处称尚未接到卫生部相关文件

  乙肝病毒携带者终于可以从事餐饮业了。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和今年7月份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显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从事餐饮业,可以拿“健康证”了 。在此前的14年来,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患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昨日,湖南省卫生厅疾控处副处长石国勇表示,由于没有接到卫生部的正式文件,目前我省健康证的办理,还按照以前的“5病”调离的原则,其中病毒性肝炎还包括乙肝,“等卫生部一有文件,我省将按照文件的精神来办”。

  本报记者刘少龙 实习生曹雅静 长沙报道

  多年来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受限

  “我们这里接到不少市民的问询电话,问健康证的体检是否取消乙肝的检测。”长沙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但我们还没有接到上级行政部门的通知,所以健康证的体检,还需要增加乙肝项目。”

  据了解,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

  近14年来,我国9000多万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受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

  乙肝病毒携带者取消就业“高门槛”

  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把“病毒性肝炎”细分明确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尹梅影教授说,“这一明确很好,可以解放不少人。”肝病专家、湘雅医院感染病科主任谭德明教授表示,上述规定有助于消除“乙肝歧视”,并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顾虑,还能大大增加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率。

Tags: 体检  湖南  健康证 
责任编辑:admin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用药指导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