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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依靠群众灭掉虚假广告

更新时间:2006年10月24日23:37:47    作者:战胜乙肝网    文章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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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社会,形成了一批专靠骗人生存、发展的势力,这股力量在害人骗钱的同时,也制造出相当数量的GDp。和传媒结盟形成利益共同体,是骗子们的发展之道,越是大骗子,对传媒的依赖性越强,传媒也往往给他们支持越大。虚假广告危害社会问题旷日持久,多年来一直解决不了,“有关部门”一直努力、再努力。

  继今年8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工商总局发出五类电视购物节目“禁播令”之后,整治的目标又对准了平面媒体报刊。新闻出版总署、工商总局针对报刊广告紧急下发通知: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一律不得再发布包含性病、癌症、人工流产等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

  12项禁刊广告是:尖锐湿、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癌症、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疾病治疗广告、治疗无痛人工流产广告。同时还要求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禁止刊载传播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的内容不得出现在药品、保健食品、消毒及其他生活用品广告中。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名义、形象或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看这些内容,我认为这次举措较以往有所进步,好就好在,一是明确、具体,没有含混之处,利于执行;二是对虚假广告的特征把握准确,技术分析实事求是,不殃及无辜,也没有抽象地“威胁其他”--所列广告项目、手法,的确都是骗人的、有害的。

  估计广播电视等部门近日会根据出版署的新规定再有行动,以便各部门的协调一致。分属不同行政条条管理的传播媒介,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如果谁在前面领头下达禁令而其他部门不予理睬,实际上就起到了把不义之财往别的衙门驱赶的作用。

  监管的合法性,即执法依据、执法程序问题,始终值得质疑,毕竟整个管理模式尚未理顺,执法基础和法治环境严问题严重。禁刊、禁播的禁令,种种对策、方略和严厉批评,我们见得太多了,然而虚假广告一直在发展,骗子队伍一直在壮大,受害人不断大批地增加。这是个媒体和骗子共同富裕的过程,也是个证明行政管理无能的过程。

  时至今日,我们应该慎重考量摘除虚假广告这个毒瘤的其他手法。我想,一个是立法上的完善;二是“集体诉讼”。这就是,依据法律和专业标准,依靠“广大群众”自己维权。

  早在1911年,美国在《普令泰因克广告法案》中规定:“任何个人、企业、公司、协会及其代理人或雇员,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向公众出售或推销商品、不动产服务项目或介绍职业,而通过各种出版物,如报纸、杂志、书刊、小册子、通知、信件、传单、招贴、商标、卡片、标签等形式,或通过收音机及无线电设备,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时,如果其中包括了任何不真实、欺骗性或令人误解的地方,则都以诈骗罪论处”。我国面对如此猖獗的广告诈骗,应当将此列为罪行来追究,而不是罚款后各自发财了事。

  集体诉讼(代表人诉讼),肯定会对落实法律规定具有扎扎实实的效果。在这方面,没有比受害者更积极更认真的部门和个人了。一人起诉,同一虚假广告的受害人受益,通过个案判决和执行,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各有关方才方能有效制约。

  作者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Sohu网友评论:

原贴: 请不要把过多的义务强加给群众 发表时间:2006年10月24日18时31分 IP地址:已隐藏 

我们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往往就拿人民群众说事,总说什么依靠群众的力量,希望人民群众如何如何。我认为这是他们拿工资不干活的遁词。难道虚假广告他们就不能看到?他们就没有义务去制止?他们的职责又是什么?
既然是广告,包括主管部门负责的广大人民群众当然能够看见。既然是虚假的,比广大人民群众更具有专业评判能力的主管部门更应该察觉。为什么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绕一大圈去进行什么集团诉讼,拿人开涮不是吗?我觉得虚假广告的问题很好解决,在主管部门的人民公仆喝完茶、看完报之后,顺便就出门去把刚看过报纸上的虚假广告给灭了。
 

 

Tags:评论,群众,虚假广告  
责任编辑:战胜乙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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