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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想投机?:不“如实告知”没得赔

更新时间:2009-05-14 20:58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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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隐瞒病史,以为捡了便宜,出险后才知道吃亏了,专家提醒未“如实告知”出险后没得赔

  9年前投保重疾险,向保险公司撒了个谎,以为蒙混过关了,并因觉得捡到便宜了而沾沾自喜。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今年3月,投保人患病不治身亡,保险公司以他隐瞒病史为由拒赔。投保人的妻子叶女士明白了其中的道理,为了不让更多人重蹈丈夫的覆辙,她上周给记者打来电话,诉说了事情的经过。

  闽保协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显示,投保没有如实告知的投保人不少。其实,“如实告知”,是一个相对虚拟的概念。那么消费者该如何界定它呢?那就来认真看看以下两个类似案例的VS吧。

  九年前 “有病”隐瞒病史买保险 无法获赔

  九年前,叶女士的丈夫吴先生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吴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

  “买保险的时候,保险营销员让我们如实填写一份资料,包括以往病史之类的内容。我们从营销员那里了解到,如果我们填写了‘曾患乙肝’,保险公司就不会让我们投保。于是,我们就没有填写了。”

  当时,保险营销员也没有再详细追问,保单就购买成功并生效了。

  “当时,我们夫妻俩还挺高兴的,觉得捡到便宜了。于是,就每年定期交足该份保险的保费,一直交了9年。”

  今年3月,吴先生因胃癌去世了。当叶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吴先生购买保险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同时叶女士也确实了解整个买保险的过程,最后,叶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

  “我们理亏,所以我只能接受现实。我希望别人不要再犯我们当初的错误!我现在很后悔,其实如果当初我们如实告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更好的是根据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险责任,比如跟乙肝有关的重大疾病。胃癌并不在其中,就可以获得理赔了。可现在,却因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什么都没得赔了。九年的保费,就这样白交了。”

  三年前 “有病的丈夫”如实告知买保险 获得理赔

  2003年9月23日,陈兵(化名)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了“终身男性重疾险”,并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及“两全分红型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妻子。

  2006年7月27日,陈兵被确诊为肝癌,10月27日,陈兵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为由不给理赔,还解除了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之后,保险公司还给受益人寄去了“人身险理赔收据”和退还的保险费。

  2007年8月22日,投保人病故。其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介入调查后发现:陈兵的社保卡显示,从2003年8月28日起至投保前,陈兵从未有过乙肝疾病的诊治。此外,2006年7月27日,他曾到厦门市中医院就诊,当初并不是直接挂“肝胆科”,在医生的询诊记录中他也没提自己身患肝病十余年,而是在医生诊断时,才诊断为“肝硬化”,并打上了“问号”,同时建议陈兵“转到肝科治疗”。种种情况显示,陈兵当初投保的时候,可能是已经患了乙肝之类的病,但是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患有肝病,所以不存在“没有如实告知,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以,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最后,陈兵的妻子,拿到了保险公司对其丈夫的理赔款。

“如实告知”关键在于投保人“是否知道”

  同样是买重疾险,同样是投保人病故,甚至有可能同样是投保前就都患有肝病。

可为什么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完全不同呢?闽保协的专家表示,关键就在于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投保时要如实告知,这是购买商业寿险是否能获得索赔的关键,也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何判断是否如实告知呢,说得简单些就是:你有病,但你确实从来都不知道,这不是投保人的过失,就像事件b中的陈兵,所以他的妻子能打赢官司,因为陈兵在买保险时已经“如实告知”了,因为他确实不知道自己生病了。

  但如果你有病(如事件a),而且之前你已经知道而未告知,那就是投保人你的过失,官司是肯定打不赢的。

  相关提醒

  走出买保险履行“如实告知”的误区

  据记者了解,因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的纠纷已经占到投诉案件总数的15%,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在买保险时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造成的。这类纠纷中,有多起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输了官司,因此人们买保险时应避免三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保险公司已经对我进行了体检,所以有些情况就不用说了。”

  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到指定的医院体检,是保险公司内部对风险判断的一种方法,并不导致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放弃,如果体检未查出投保人患有某类疾病,投保人未对这类疾病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仍可依此理由拒付保险金。

  误区二:“我已经跟业务员说了,就可以不用写出来了。”

  我国《保险法》并未要求买保险时要把所有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任何事实都告知保险人,但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以书面方式询问的事项,都应视为重要的告知内容,均负有告知义务。不要以为自己口头上跟保险人都说了,就可以不要书面再写清楚。

  误区三:“投保时,只要签字交费就可以了。”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保险费的支付,但是保险法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时具有两个月的宽限期,也就是说,投保人逾期两个月交纳保险费,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也不会引发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决定保险人有没有解除权及赔偿的范围。保险不是商品买卖,买保险不履行告知义务,即使交了保费,也可能得不到赔偿。

Tags: 保险  如实告知  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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