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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瑾的遭遇:乙肝、工作、权力

更新时间:2000-08-12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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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毕业后,阿瑾放弃了深圳一家大公司优厚的条件,只身留在北京,但是她所在的工厂是家国营企业,效益很不好,她的计算机专业也没有用武之地。生来不甘为人之下的阿瑾,毅然决定另求发展。很快,阿瑾的聪慧和实干就为她谋取到一份职业——在一家合资电脑公司当计算机网络管理员。公司与阿瑾订的雇佣合同中写明3个月中阿瑾仍不能独挡一面时,她面临的就只能是离开。

  现实是残酷的,竞争是异常激烈的,阿瑾心里十分明白,她开始默默跟自己“较上劲”了。上班时间阿瑾可以一直坐在电脑前不动地方,下了班还拼命地补习着有关网络管理的新知识。她知道自己除了努力跨过这道坎外,别无选择。功夫不负有心人,阿瑾很快掌握了网络管理的基础技能,她知道自己除了努力跨过这道坎外,别无选择。

  功夫不久有心人,阿瑾很快掌握了网络管理的基础技能。工作逐渐上路,她因此也更努力了。可是,最近她总觉得四肢乏力,食欲不振,还持续发着低烧。阿瑾想可能是这段时间太累了,等试用期过去,一定得好好调养一下。

  鉴于阿瑾的突出表现,老板决定破例提前将她转正,说是怕“人才外流”。阿瑾绷得紧紧的那根弦,终于松了下来。然而,阿瑾的身体越来越差,烧总也不退。大夫给她查了一下肝功,结果令人震惊:她得的是乙型肝炎!大夫说可能是因她过于劳累,导致抵抗力下降,加上她老在外面凑合吃饭,很不卫生。两项加起来于是就引发了乙肝。阿瑾不得不立即住院进行治疗。两个月后,阿瑾的病情基本被控制住,大夫让她回家调养,并特别叮嘱她,千万不可以过于劳累。

  阿瑾回公司上班,哪知老板却委婉地告诉她,公司已进行了人事调动,阿瑾的职位已被他人代替。老板拿出阿瑾两月找薪水给她,说为她的身体起见,公司不可能接纳她了,请她另谋高就。阿瑾终于明白了:老板要把她:“炒鱿鱼”了!她觉得很委屈,恳请老板给她一个机会,公司里还有很多其他的工作,只要强度不是很大,她相信自己会做得很好。但老板并没有改变他的决定。

  阿瑾的处境十分困难,以她的情况,再去找一份工作已相当艰难。此时,她很想知道:老板到底有没有权利就这么把她辞退了!阿瑾的怀疑是有道理的,虽然她所处的是合资企业,但也要受我国劳动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局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可以看到,阿瑾正是属于第一条规定中的因患病而无法从事原工作的情形.该条虽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用人单位必须要首先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第二是,即便劳动者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因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用局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再来看看阿瑾的老板,明明公司里可以有一些轻松的工作,但哪怕是在阿瑾主动要求调动工作岗位时他也予以拒绝。而且,他也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阿瑾,这对阿瑾是极为不公平的。

  依据上述《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阿瑾老板的行为是违法的,也就是说,他没有权利这样随随便便就把阿瑾解雇。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径直解除劳动合同呢?《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很明显,阿瑾和哪一条都对不上号,所以她要求首先调换工作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这一法律规定提醒阿瑾,如果最后她真的仍不能胜任调动后的工作,公司是有权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将她辞退,但仅仅只补发给她住院治疗期间的两个月薪水是不够的,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了解了这些法律规定,相信阿瑾就完全可以保护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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