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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高考不得拒录但可以限录

更新时间:2004-03-27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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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邱瑞贤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招生办获悉,今年高考广东考生将于下月开始进行体检,时间安排在4月20日前进行。据悉,今年的体检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规定“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也就是说,除限定专业外,高校不得拒录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视力肝功不正常部分专业可拒录

  今年的体检将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学校可限定一部分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如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其中特别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为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为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同时,意见还列出了一系列“不宜”就读专业的疾病,如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等,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但对于这部分考生,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如要细查上述两部分疾病名录,可查阅市招办网站)

  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意见》还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

  有学习能力的残疾人不得拒录

  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的指导性意见,高校可提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今年考生体检项目按《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卡》内容进行,体检情况实行体检现场输入。同时,今年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考生体检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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