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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学子携带乙肝病毒不被录取状告校方

更新时间:2002-08-19 22:29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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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19日16:19 北京晚报

  

  本报讯(实习生廖晓鸥)考研成绩第一名的张方(应本人要求为化名)由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第一志愿院校拒绝录取,无奈之下,张方准备明天将把起诉书送交朝阳法院。

  2001年毕业于华东师大的张方,出于对心理学的兴趣,报考了中国科学院心理所2002年的研究生,经过几个月艰苦的复习,他取得笔试第一的好成绩。

  

  教育部门:某些专业不能录取

  乙肝病毒携带者到底有没有受教育权呢,对此,相关文件做出过规定。1998年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其中第19条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录取的体检参照这个标准。张方报考的专业不在限制之列,按规定应当可以被录取。

  张方为此还联系过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处,他们认为事情有些不妥,但又认为具体招生标准决定权在心理所,不便干预。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研究生处对张方的情况表示同情,他们建议张方申请行政复议。

  心理所:带“乙肝病毒”就是体检不合格

  今年6月,接到北京市高招办行政复议的指示后,心理所进行了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仍然是拒绝录取张方,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张方体检不合格。同时,他们又以拥有招生自主权为理由,在给张方律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里,附了一个简单的补充,说今年录取标准发生了变化。但具体变化是什么,并没有详细说明。

  律师:心理所没有依法行政

  张方的律师、辽宁辰洲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宋绍富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满意,准备在近日起诉中科院心理所。

  律师助理施余兵说,有证据表明张方的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上录取的规定,心理所应当依法行政。对于院校拥有招生自主权的说法,施余兵认为,首先这种自主权不应当背离上一级的有关规定,另外,如果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应当事前在招生简章中明示,做到事前约定。但心理所并没有做到。

  宋律师告诉记者,这种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教育权受剥夺并起诉的例子在国内极为少见,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教育权是这个案子的意义所在。

  医学专家:很多人不了解乙肝传播途径

  中国中医研究院肝病信息总部沈启明教授说,我国是肝炎大国,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有1.3亿左右,占总人口的10%左右,其中25%为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发病者以青壮年为主,由于对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的不了解,是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遭歧视的原因。事实上,乙肝病毒主要传播途径有三:母婴传播、血液传播、性传播,所以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该可以和正常人一样享有读书受教育的权利。得知自己感染乙肝病毒后应及时到正规机构进行咨询或治疗。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研究院专家周超凡教授,今年3月在政协会议上提交了“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的提案。他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教育的权利就是这合法权益中重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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