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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染乙肝 公司借口其留须竟遭解雇

更新时间:2002-09-13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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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留须竟遭解雇,友邦付五位数的赔偿金

  

  法院判友邦广州分公司处理不当须支付五位数补偿金

  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一名员工因感染乙肝,向公司申请病假,但不久后被公司以“有意留胡须影响形象”等理由解雇,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员工遂将友邦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对原告作违纪辞退的处理不当,须支付高达五位数的补偿金。

  原告:染病请假却遭辞退

  原告金峰(化名)诉称,他于1999年10月签约入职被告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2001年8月,金在公司集体体检中发现转氨酶偏高,公司发出建议复查通知书。

  同年11月,金感觉身体不适,进行验血复查,发现已患乙型肝炎。金遂向公司反映情况并申请病假。但11月16日及11月19日,他却分别收到被告发出的“书面警告”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原告“留胡须”、“强行请假”等,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期工资等。

  2001年12月20日,金峰向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但仲裁委员会以友邦公司未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由不予受理。金峰遂向越秀区法院起诉。

  被告:留胡须有损专业形象

  在法庭上,友邦公司辩称:金峰入职该公司后,因多次不服从部门主管的工作安排,对一些举措说风凉话,有意留胡须,影响培训讲师专业形象。公司向其发出书面警告,但其不思悔改,又在三天后与部门经理无理吵闹和争执,并要挟公司出具解雇信,为此,公司鉴于其严重违纪的事实,当天将其解雇(开除)。所以,金峰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均属无理要求。

  法院:留胡子并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认为原告工作期间未经批准多次强行请假、不认同上级的工作安排,工作上不认真负责,留胡子影响专业形象等行为,显然未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被告对原告作违纪辞退的处理显属不当,该处理应予撤销。鉴于双方均无意再履行原劳动合同,故被告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由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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