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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开体检表 法律人士表示此举违法         ★★★

单位公开体检表 法律人士表示此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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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bver.com 2002-9-12 作者:  来源:辽沈晚报

  

  辽沈晚报消息:昨日记者接到在沈阳一家企业上班的白晓峰(化名)的电话,他说最近快要疯了,同事们见到他都躲得远远的。这都是前不久单位组织体检惹的祸。

  白晓峰是个性格开朗的人,同事都很喜欢他。几天前,白晓峰所在企业到定点医院体检。不久检验报告出来了。在办公室来来往往的人拿了自己的体检报告后,又翻阅他人的报告。白晓峰肝功能验血结果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消息不胫而走,全单位的人很快都知道了他的体检结果。同事们如临大敌,说话做事都离他远远的。

  小白对记者说,9月1日起首次对医院的病历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但是体检报告作为个人隐私,该不该得到保护?

  记者找到该医院,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除重大病情为了不增加心理压力而向体检者保密外,一般都会如实写在体检报告上,用人单位和体检者都拥有知情权。医院认为体检者的隐私权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但保护责任不在医院,而在体检组织部门。

  据小白所在企业的办公室人员讲,体检表就放在桌上,他们也是无意看到的,不是谁有意传播的。这种现象在其他单位中多的是。没有人意识到随便翻阅别人的体检报告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沈城法律界人士认为,不论什么情况的体检,体检者的隐私权都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保护的责任在于单位的组织部门和用工单位。组织部门收到体检报告后,如果要存档,可先让体检者过目知情后再存档,如不需存档,则要交给体检者。任何人随便翻阅和传阅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辽宁司法管理干部学校教授、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安说,公民有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对于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隐私材料,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按照精神损害的程度,处以精神赔偿。目前最高的精神赔偿是5万元。(本报记者王志东)

  (转自央视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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