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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体检标准放宽 大部分病愈携带者调整为合格

更新时间:2003-01-22 17:05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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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人 事 厅 文 件

粤人发〔2002〕245号

关于做好招考公务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2002年下半年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面试将于12月9日至15日进行。面试结束后,请尽快组织体检,争取12月底完成招考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工作,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以及《2002年下半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粤人发〔2002〕216号),并征询法律界和医务界的意见,我们对原来的体检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面试结束后,对考试合格的考生,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可依次替补人选)。

二、降低一般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个别体检项目的判定标准。今后,除录用人民警察和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外,乙肝五项检查和身高、体重的判定标准调整为:

1、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调整为合格。

2、取消对考生体重的限制。对考生身高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但对特殊情况的,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原文地址:

http://www.strc.com.cn/gwyzk/jjtz.htm

感谢网友caiqing007发贴于战胜乙肝论坛

Tags: 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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