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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学招生章程建议携带者不要报考

更新时间:2005-04-16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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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2005年本专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医科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第一所医科院校,也是我党我军创办最早的院校之一,1931年创建于江西瑞金。中国医科大学为卫生部原直属院校,2000年高校体制改革后,现为部、省共建,以辽宁省管理为主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代码为10159,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92号。学校在北京市设有“中国医科大学北京分校”。

  第四条 普通本科及大部分高职专科专业均在沈阳校本部学习。高职专科中护理专业的部分考生在北京分校学习。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牵头,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本专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招生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录取规则和专业要求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八条 学校只录取理工类英语语种考生。

  第九条 学校按照考生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参考考生所报专业志愿进行分配。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的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当第一学校志愿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档案,根据考生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成绩减20分比照第一学校志愿考生分配专业。

  第十一条 校内分配专业志愿时无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要求

  1、 七年制临床医学(含日语班、儿科班)专业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且在学生入学后均复试英语,不合格者转入五年制相关专业学习。

  2、 为今后就业考虑,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报考非临床医学相关专业学习。

  3、 法医学专业招收以男生为主,女生只招填报此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录取

  服从志愿考生。根据用人单位普遍要求,建议报考法医学专业的学生双眼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65米以上。

  4、 中外合办护理学专业招女生为主。本专业学生第三学年学习结束时英语“雅思”(IELTS)考试成绩水平达到出国要求者可申请前往国外合作学校继续学习,毕业时达到人才培养标准者,由中国医科大学和国外合作学校颁发证书。即时未达到出国要求者,可申请继续在本校学习和毕业实习直至毕业,达到人才培养标准者,颁发中国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5、 高职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只招女生。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详见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

  第十五条 护理学(中外合办)专业学费按办学成本标准由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出国有关费用自理,按当年合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的第二学期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具体比例、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达到人才培养要求,由中国医科大学颁发证书。七年制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本科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高职学生颁发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国家住学贷款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的考生由我校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渠道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录中国医科大学校园网查询。

  第二十二条 中国医科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

  电  话:024-23263798,23254472,23256666-5070

  电子邮件:cmuzs@mail.cmu.edu.cn

  学校网址:www.cmu.edu.cn

  学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92号

  邮政编码:110001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是国家卫生部唯一直属的全国重点医科大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第四条:学校凭借独特的学科、专业优势,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医学人才,现已形成学士——硕士——博士的培养体系。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成国际化研究型医科大学。

  第五条:招生形式以全国统招为主,学校代码为10023。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教务处 邮政编码:100730

  E-Mail:edua@pumc.edu.cn 传真:010-65133091

  招生咨询电话:010-65249442 010-65105023

  网址:www.cams.ac.cn

  第三章 录取

  第十条: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方式。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两部领导签署的清华大学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紧密合作协议,自2003年起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八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招生计划纳入清华大学的总招生计划之中,由两校共同完成招生录取工作。该专业的录取原则与清华大学录取原则相同。

  第十三条:临床医学专业由于培养周期长、课程负担重、要求高,因此原则上限招应届理科高中毕业生,没有男、女生比例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四条:护理本、专科的录取工作由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自行完成,学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同批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按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调阅学生档案。对符合提档要求的学生,采取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当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可录取第二、三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护理专业实行男、女兼收,外语语种最好为英语。护理本科限招理科高中毕业生,护理专科可招文、理科高中毕业生。

  第十六条:对护理专科学生的专升本情况,按当年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九条: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必须进行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澳抗)的检查,对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在高考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的检查合格化验单,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

  第四章 收费及其它

  第二十条:2005年学校的收费标准为:

  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护理本科学生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护理专科学生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一般学生宿舍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600元;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北京市批复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设有多项奖学金,而且获奖面较宽。学习成绩优秀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除可获得各项奖学金外,还可申请国家设立的助学贷款,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校还有减免学费的优惠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以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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