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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B肝考生报考警察被禁遭指违法         
台湾:B肝考生报考警察被禁遭指违法
副标题:
http://www.hbver.com 2005-7-12 作者:HBVHBV  来源:www.hbvhbv.com

B肝考生 又傳國考被禁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基層行政警察、消防警察特考第一試日前放榜,其中十多名錄取者因為檢出B型肝炎帶原,體檢沒過關,被通知不能參加口試,昨天向本報投訴。衛生署官員表示,這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

  本報去年就曾獨家披露民航局消防技工考試限制B型肝炎帶原者報名,引起各界關切,民航局稍後從善如流,同意這類人士報考,考試院後來更研議放寬國家考試之體格檢查限制。

  但這次基層行政警察、消防警察特考的B型肝炎帶原考生,日前雖分別向北市衛生局以及肝病防治基金會投訴,兩單位也行文考選部,卻未獲得正面回應,考生們已向北市衛生局及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檢舉「考選部違法」﹗

  張姓考生說,一月五日放榜後,原本十分高興,沒想到進一步依規定接受體檢,才發現自己竟是B型肝炎帶原者,且接獲通知取消口試資格。據了解,至少有十幾個人有相同遭遇。

  「大家打電話到考選部反映,結果對方表示,簡章都有規定,即使未來修法,也不能改變這次的規則。」另一名林姓考生也說,「我自己先前服兵役的時候也在台北市擔任消防替代役,而且裡面的消防隊員也有B肝帶原者,為什麼現在卻不讓我們參加口試﹖」

  考生們表示,日前曾經打電話到台北市衛生局陳情,承辦人員私下表示,畢竟都是公家單位,直接開立罰單實在不妥,但已經行文給考選部。

  考試院則表示,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明定體格檢查不合格的各項標準,其中第十七項明定「高傳染性B型肝炎e抗原(+)者」為不合格。

  考試院表示,去年雖然研議放寬國家考試之體格檢查限制,但仍有部分考試項目,在用人機關的要求下設置體格限制,該項考試即為其中之一。而這項考試去年第一次舉辦,考試規則也於去年九月三日訂定,因此這項考試之相關作業,在考試規則尚未修改之前,仍須依照該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對於考試院的說法,衛生署官員昨天表示,簡章的規定已經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對傳染病病人非因公共防治要求,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至於是否B型肝炎e抗原(+)者就具有高傳染性、或不適任相關工作,應該轉由醫學專家認定﹗

http://chienhua.com.tw/examinfo/dailynews/9401/94012803.htm

來源:自由時報

2005年01月28日 星期五

 

台湾民航局歧视B肝带原者,涉嫌违法

交通部民航局定于今年十月首次举办民航局消防技工人员甄选考试,并在报考体检规定中限定「B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得参加考试,所谓「B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就是一般所称的B型肝炎带原者;换句话说,B型肝炎带原者连参加考试的资格都没有,引发一些报考者发出不平之鸣。民航局表示,这项规定主要系参酌美国联邦航空总署(FAA)相关规定,考量到机场消防队员必须集中住宿、集中生活,担忧有人感染B肝会造成其他人恐慌,甚至集体感染,而纳入此一规定,并无歧视意味。事实上,除了民航局消防人员考试外,民航界及民航局举办的各项考试也大多有「B型肝炎表面带原者」或是「肝功能指数不正常」不得报考之限制,民航局官员对此表示,此项限制主要系担心工作人员肝功能不佳,容易疲劳,无法应付航空工作沈重压力;民航工作性质特殊,对于视力及体能之要求相当严格,肝功能是体能状况的重要指标,因此国内各项航空考试大都有肝功能或B肝带原等相关限制规定,此不独台湾,世界各国航空界亦大抵如是。

考诸卫生署肝炎防治委员会业已于今年四月十六日决议:「B型肝炎之带原者并不影响工作,……经检验B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应影响其工作权」,而宪法第十五条亦规定:「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权利的限制必须是为了公益考量,而且权衡利害得失后所为不可避免的牺牲,宪法第二三条订有明文;换言之,权利的限制不仅必须合乎公益,也须合乎「比例」。当前对于某些就业者之体格要求固然容易了解,也无可避免,例如对于飞行员的视力以及健康要求,基于公共安全考量,实属无庸置疑!惟只能经由体液、血液传染的B型肝炎,却变成消防员的体格限制,对于在国内拥有庞大族群的B型肝炎带原者而言,如此剥夺其工作权,实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何况即使是法定传染病,治愈后也应享有与一般人相同的工作权。因此民众若因B肝而不得参加公家考试,显然已经违反宪法对于人民工作权与考试权之权利保障,应可透过诉愿与行政诉讼方式谋求救济,进而亦有请求司法院大法官就此为解释之可能性。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传染病病人非因公共防治要求,不得拒绝其就学、就业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民航局此番限制B型肝炎带原者之报考资格,显然也已违反该项法律规定。由于传染病防治法明定相关罚锾、停业等处分,除违反第三二条规定系由中央主管机关处罚外,其余皆委由地方主管机关裁罚。故针对民航局违反第十二条就业权保障情事,当前卫生署只能转知地方主管机关,由县市卫生局调查是否予以处分;未来民众如遭类似不公平待遇,亦可向县市卫生局投诉。http://gb.angle.com.tw:1980/gb/www.angle.com.tw/focus/focus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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